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在装修这件事上很多业主都会担心万一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不按照装修合同施工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业主该怎么办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其实这个问题不是很复杂,只需要注意两点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
第一点:
选择装修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找一些小规模的,没有售后保障的,随时可以跑路的装修公司。当然没有那个公司说自己没规模,没售后,准备跑路,所以这个就需要业主自己去判断了。
第二点:
万一工地出现纠纷,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协商●装修出了问题,业主应积极的和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描述出现的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能更容易的解决问题。
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维权电话估计是人尽皆知吧,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联系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进行情况调查和调解。
法律武器
●如果各种方式双方均调解不成,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我们业主可以寻求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应聘请专业律师,向法院提交讼状,经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双方签署调解书,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否则,法庭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根据调查报告作出最后的判决。
建议:
1我们消费者很多时候在装修的时候都会遇到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问题,可是往往没有证据,所以建议大家在选全包时,要求装修公司提供该材料的证明资料,这样做可以证明装饰材料的出处,如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等等。根据证明材料消费者还可以检查材料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施工的进度随时突击检查工地上的材料使用情况。
2.一定要保管好各类发票、收据,凡是双发约定的都要留下文字,防止口头承诺最后不认账。
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恶劣行为,有人起诉吗?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恶劣行为,有人起诉的案例如下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2013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以被告的名义承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及履行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其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及垫付工程尾款。现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保金58566元;3、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72672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观点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其答辩意见如下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1、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并未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强制性规定,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并且原告长期依据本合同获取利益,解除合同时却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明显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2、被告同意如无质量问题在保修期满后返还质保金,但原告诉请质保金数额不符。双方进行结算时,对质保金数额已进行核对,一致确认为57151元。且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离开公司结算时,对该部分质保金双方再次约定返还时间为原告最后一个施工工地水电质保5年过期后。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并不冲突。3、原告离开公司时双方已进行结算并算清,被告并未拖欠工程款,原告所述与真实情况不符。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2、工程质保金收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质保金共计58566元;3、原告垫付尾款票据,证明原告垫付工程款共计72672元。
被告质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年1月14日原告书写的承诺书、2015年1月14日原告签字的结款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未结算的质保金数额为57151元。原告离开被告公司时,已经与被告结算清楚,被告并未拖欠相关款项,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明,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对质保金57151元返还时间进行了约定。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已经结算,质保金应为57151元,证据3中收款方式显示为结算,并已经结清,不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被告并没有实际上支付上述款项,包括工程款、材料款。承诺书是原告写的,但是是按照被告写好的内容抄写的,不写不签字不给原告结账。
依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且承认该证据上显示的77366元已经结算,剩余不清算的费用57151元为质保金,故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7月9日,*****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对所承担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具体施工应采用甲方的施工工艺规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期和服务要求,乙方负责具体的工程实施。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应预先交纳给甲方固定工程履约保证金2万元,不足2万元的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提留固定质保金的办法:原则上按照工程额的5%提留工程质保金,保证金累计到2万元,固定工程质保金累计金额达到11万元,总计13万元时,每单项工程不再押取工程质保金。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五年,双方约定固定工程质保金的退还事宜为:乙方所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已圆满竣工,且客户交齐全部尾款后,乙方按照离职申请约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双方办理完毕全套离职手续;两年后的次年春节前,乙方持本人身份证,至甲方公司办理工程质保金退还事宜。退还方式为:退还扣除维修费、客户赔偿、甲方公司罚款、补偿款、损失款等全部款项后的工程质保金余额,但退还后留存在甲方公司的防渗漏工程保修的工程质保金不得低于4万元。乙方所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水电保修5年到期后,扣除维修费、客户赔偿、补偿款、损失款等全部款项后退还剩余款项。
另查明:*****在2013年7月9日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合同前2年就已经在城市人家从事装饰装修义务。在对城市人家公司分配的装修工作进行现场施工时,是以城市人家公司的员工身份进行的。*****所做的最后一个水电施工工程是2014年年底结束。2015年1月14日,*****在城市人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上签字,并收到77366元结算款,剩余工程质保金57151元没有清算。该结款证明上载明“在该项目经理最后一个施工工地水电质保5年过期后将剩余费用退还给该项目经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于2010年就在城市人家公司从事装修工程,在此期间,*****的施工队接受城市人家公司安排的工程数量不止一个。*****在工程现场也是以城市人家项目经理的身份从事其施工工作。*****施工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作为具体项目的施工队没有借用城市人家公司的资质去承揽工程,而是在城市人家公司与客户商谈好后被安排去现场施工,其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虽然名为工程分包合同,实际上是城市人家公司与内部施工队的一个内包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装修行业的惯例,内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本案中《装修工程分包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按月报送员工考勤表和人工工资发放表,甲方根据工资表进行工程结算”,并禁止乙方以任何名义接私单或者属下工人接私活,这是区别于工程分包中被分包单位的。同时,*****在《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上签字确认,也证实了其在城市人家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城市人家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装修企业,其将承揽的装修工程分配给公司的施工队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对于*****要求确认与城市人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城市人家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诉请,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工程质保金累计金额达到11万元后,不再押取工程质保金。剩余质保金在离职两年后办理,且退还后的剩余质保金金额不低于4万元。剩余质保金于乙方负责的最后一个工程水电保修五年到期后再予以结算。同时,*****签字的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中载明剩余不清算的费用57151元,原被告均承认是未结算质保金。*****最后一个水电工程施工结束为2014年年底,至今未满5年,且其剩余不清算的质保金金额未超过11万元,故对其这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城市人家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工程款,因其与城市人家签订的离职项目经理结款证明中明确载明应结算的费用公司已给予结清,且其本人承认已收到城市人家的77366元结算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上装修公司施工,造成了我家屋顶漏水等等损失,都谁应该负法律责任找楼上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的房主主张权益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要求房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83条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了业主怎么办下面的案例或许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停工 业主打官司终获赔偿
东莞业主付女士几年前买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了新房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本想好好装修了入住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没想到装修公司中途加价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并要求提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导致工程停工。付女士愤而打起了官司。经过漫长的鉴定和一审、二审,近日,付女士终于赢了官司,装修公司需支付违约金8万多元。
装修公司中途加价 遭拒停工
2010年1月,东莞业主付女士跟厚街镇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内装修工程,双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装修公司全部包工,工期从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确认为准,同时调整相关费用。总工程款12万多元,进场施工后3日内付30%,木工进场施工三日内付30%,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付15%,办理交付手续后30天内付5%。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业主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
签订合同前,付女士已交定金1000元。后付女士又陆续支付了两期工程款共66900元,合计共付6.79万元。
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按付女士的说法,装修公司入场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给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也拒绝履行防水检验需封水48小时以上并要经业主确认的约定。装修公司还未按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就跟她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后又编造理由要增加两万多元的工程款。她不同意中途加价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装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胁,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
付女士跟装修公司几次交涉,但均无效果。对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并算好工程量。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违约 双倍赔偿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一怒之下,向装修公司邮寄了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书。
随后,付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装修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装修合同,并要求装修公司按未完成项目装修金额的双倍支付12万多元违约金,并交付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等。
装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了反诉。装修公司称,是付女士不按时提供装修材料和迟延付款致工程延期,其无权单方终止合同。付女士还私换门锁阻止进场施工,造成停工损失约6000元,未及时购回装修材料致使窝工、停工损失约11000元。装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万多元,并赔偿上述损失1.7万元。但对于这些,装修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该案的本诉、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过程中,装修公司申请对实际工程量进行评估,付女士也申请对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项目进行评估。
因双方彼此意见较大,争吵不断,鉴定过程经历了漫长的一年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2年8月20日,鉴定公司终于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已施工工程造价为8万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价2万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价6万多元。
装修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测量数据与实际不符,包括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均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没有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公司组织双方测量工程量时,装修公司中途离场,事后对测量数据提出异议,但拒绝预缴重新测量费用,应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水、电、电话线、电脑线等工程项目均为隐蔽工程,装修公司在封闭前应获业主确认,未经确认而导致无法测量的后果应由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该案停工原因在于装修公司认为业主未依约交纳工程款,且双方对增加工程款存在争议。合同约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水电、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后、油漆工进场三日内支付20%”,但鉴定显示装修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故支付条件并未成就。装修公司在没有业主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要求业主重新核实工程量,或直接要求业主增加工程款,均与合同约定不符。综上,装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应认定其违约在先。
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除退回还未完成项目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项目的装修总金额的双倍赔偿业主作为违约金。案涉工程实际造价为8万多元,业主已付款6.79万元,尚应付款1.29万多元。合同总价12万多减去实际造价8万多元,即未完工项目金额为4万多元。按合同约定,装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项目的双倍即8万多元支付违约金给业主。
装修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根据施工进度通知业主准备装修材料,其违约在先,故其诉请业主承担无法正常施工的损失,法院予以驳回。
2012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付女士应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万多元,装修公司应支付付女士违约金8万多元,并应交付付女士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
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发生装修纠纷怎么办?尽管装修前期做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了很多的功课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但一旦装修完成,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真的因为疏忽,装修错了该怎么办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有什么不用重装就能补救的方法吗?
有!今天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
户主疏忽造成的装修错误
1 卫生间坡度太小
导致后果:因为不懂装修,没有注意到卫生间地面坡度太小,造成排水困难,进而产生卫生间积水问题,甚至有臭水沟的难闻气味。
补救妙招:
后期购买地漏时应买内壁较深的,通水性能强;
没有淋浴房,最好在淋浴器或者浴缸外挂上浴帘,避免洗澡时水四处乱溅。
2 卧室顶灯没有做成双控
导致后果:顶灯开关控制如果只安装在门旁,睡前关灯麻烦;如果只安装在床前,进门开灯也困难,非常不方便。
补救妙招:可以在顶灯安装控制器,变成可遥控的,同样也有双控效果。
3 墙面用色杂乱
导致后果:年轻人总有许多新奇的想法,想着把墙面刷成自己喜欢的颜色,甚至运用大胆的混搭色。但等到装修完成了之后,才发现看起来眼花缭乱,根本不适合居住。
补救妙招:
最好的补救就是在软装上下功夫。家具的选择尽量偏浅色调,纯白、原木色等柔和清淡的颜色,缓和墙面的强烈视觉。
墙壁上挂装饰画,尽量选择淡色、白色、灰色等冷色调。
4 没有预留热水器位置
导致后果:施工时没有想到热水器摆放位置的问题,最后会导致厨房没有预留相应的位置;或者直接将热水器暴露在外,影响美观性。
补救妙招:热水器电路复杂,不宜暴露在外面。可以用百叶门装着挂起来。百叶门具有一定观赏性,并且散热性强。
5 厨房没有装搁物架
导致后果:厨房空间没利用好,会直接造成厨房收纳空间不足,无法收纳厨房里的调味瓶、各类铲子勺子等。厨房也越来越乱糟糟。
补救妙招:利用柜体之间的缝隙、或者直接在墙面做隔板或隐藏式支架。
6 卫生间灯饰太少
导致后果:卫生间本身窗户采光不足,装修时只安了浴霸的灯,后来才发现根本不够,导致卫生间昏暗,阴气重。
补救妙招:
后期多设光源,比如浴柜的镜前灯,也可将浴霸灯泡换成节能灯管;
选择美观性较强的灯饰,和卫生间格调相符。
7 WIFI路线覆盖不足
导致后果:户型较长或者较宽,而路由器放置不合理,导致某些空间的WiFi接收信号较弱,甚至不能上网。
补救妙招:可以通过中继路由器的方法,来扩大其他空间的WiFi信号。
装修工造成的装修错误
1 柜子做工粗糙
产生原因:很多人喜欢请木工做个吧台或者简易工作台,但限于木工技术和现场施工的难度,做起来台面线条歪斜或者板面粗糙,严重影响了美观性和实用性。
补救妙招:
用细砂再次打磨一遍再上清漆;
木门可以让木工打磨后进行翻新刷油;
用木纹贴纸缓和板面的粗糙性质。
2 地板起拱
产生原因:由于购买的地板材质问题,天气潮湿时,受热不均而膨胀起拱,有凹陷或凸起的现象,有的是四角起拱,有的是中间凹下。
补救妙招:如果拱变部位比较小,可以压上家具,放上凳子或者储蓄箱一类重物,等地板收缩即可。
3 卫生间木柜起皮
产生原因:
刚装修好的卫生间外墙体未完全干透,造成返潮;
卫生间墙体内侧水管往外渗水,造成墙体潮湿;
卫生间使用太多而缺少排风,雾气太重。
补救妙招:
使用卫生间专用门——塑钢门,防潮性能高。但门的颜色要和全屋格调一致,门底部安装成百叶门,易于通风;
卫生间做好干湿分区,并且安装充足的排风器。
4 墙面有裂纹
产生原因:墙面因为季节、施工或者建筑本身质量等原因,出现各种裂纹。
补救妙招:小裂纹用装饰性墙贴或者挂画遮盖则可,大裂纹可用壁纸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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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分析解答】
装修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协商解决,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到当地建设机关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协调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协商不成装修公司施工错误法院判决 的,可以要求仲裁或者直接到法院诉讼解决。有消费者欺诈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