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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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是连带责任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连带责任一方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原告基本相同,如有权请求赔偿、申请回避、委托中国人参加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等。其义务与刑事诉讼的自诉人基本相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刑事被告人基本相同,但刑事被告人与民事被告相分离的案件,其被告人可委托诉讼中国人,且上诉权也只限于附带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而发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的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刑法》、《刑诉法》,又要严格执行《民法通则》、《民诉法》,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在此笔者对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告诉原则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不提起民事诉讼。只有公民或法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审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否则,虽然是由于犯罪行为给公民或法人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了损失,但是,由于受害人放弃权利,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不能附带审理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所以与犯罪行为无关的损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过错原则

民事责任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查明当事人的过错,是确定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完全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由受害人自己负责,法院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实体问题不予支持;损害的结果是由侵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侵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混合过错造成的,就要分清当事人在这一事实上的主次责任或对等责任,以正确处理。二人以上的共同过错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如果共同责任无法分清或者其中某一当事人无赔偿能力,可以由其余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自负原则

在确定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时,要遵循责任自负的原则来处理。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由此,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基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由行为人本身承担责任。在处理时,就应该根据行为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多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要参照刑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犯罪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或法人的损害,就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调解原则

根据刑诉法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中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始终贯穿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请求都可以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说服 教育 ,促使他们互相协商,互相谅解,解决赔偿问题,结束诉讼。调解必须依法进行,既不能无原则迁就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强迫原告撤诉或要求被告违背真实意思接受调解。原告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制作调解书。

(五)相应原则

正确确定赔偿范围,是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侵害人遵守国家法律,妥善解决矛盾的前提和基础。要做到既要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受害人借机提高赔偿标准和扩大范围。对于受害人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损失范围一律不予赔偿。确定是否赔偿或赔偿数额的多少,必须坚持赔偿的直接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赔偿。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坚持查明事实,有理有据,是非分明,真实合法的原则,正确确定赔偿数额,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也使被告人受到法律教育和惩罚。

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

一、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 诉讼 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关于这方面的在具体司法中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关问题的全部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如何体现对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时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强奸、侮辱、诽谤这几类犯罪,确实造成被害人极大精神痛苦的,或者伤害行为致被害人容貌、肢体残损,造成其婚姻、就业困难的。在确定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时,应酌情予以增加。同时充分关注被害人为医治精神创伤所花的费用,列入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对于被害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我们认为为了保证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即使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时,应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这种观点在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得到了明确。还有人认为, 交通肇事 案件中的 死亡赔偿金 ,不属于 精神损害 的范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予以赔偿。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的一种,是精神损害,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依法不予受理和进行赔偿。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是可以的,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就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于物质损失的定义,有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审判实践中对必然遭受的损失理解不一,随意性大。我们认为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那些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无法衡量或然性大的损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问题 赔偿原则首先涉及到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否要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不考虑赔偿能力,作全额赔偿的判决。其理由是被告人应否承担什么样的赔偿数额,与被告人能否承担该赔偿数额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二是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在赔偿范围内,能赔多少就判多少。其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大多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鉴于刑事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存在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此,确定其赔偿数额,必须考虑其赔偿能力,使判决能得到切实的执行。 有人认为第一种做法,即“空判”的做法,完全不考虑被告人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 死刑 或长期徒刑,除了现实的赔偿能力,随着其生命、自由的剥夺,已明确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仍对其作出全额赔偿的判决。这种“空判”的做法,使判决无法执行,有损判决的权威性,也容易使原告人缠诉。一纸空文的判决,也会导致公民对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丧失信心。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必然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人有无能力履行赔偿,是判决的执行问题。被告人没有或者缺少部分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减少他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法定理由。严格依法的判决,最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相反以判决的无法履行为由减少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恰恰有损判决的公正和权威。在审判实践中,赔偿能力往往难以查清,以赔偿能力为由,随意地减免赔偿数额,也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常会引起原告人的不服。假如已查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人民法院虽然无法在实体上保护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权利,但应从程序上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肯定被告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赔偿的数额,即使执行不了,比不判或者少判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这就说明判决时并不考虑赔偿能力,赔偿能力只在判决的执行阶段起到作用。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按照民法理论,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连带赔偿责任、代为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所谓 连带责任 是指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 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 的义务。从原告人方面讲,原告人可以要求一个被告人或者几个被告人进行赔偿。从被告人方面讲,其中一个被告人应原告人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对其超过的赔偿部分,向其他被告人提出偿付的请求。一般是共同侵权人才 承担连带责任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指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首先要明确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人,然后可以根据被告人过错的大小和其他情况,包括被告人当时的赔偿能力,确定每个被告人按份赔偿的数额。为了使附带民事诉讼快速地审结,避免诉累,一般不采取先由一个被告人支付全部赔偿,再向其他被告人清偿的做法。 代为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指在法定事由下, 侵权行为 人与责任承担人分离,由责任承担人代替侵权行为人负赔偿责任。这种法定的事由是因为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一种特定的关系,如雇佣、监护、隶属、 代理 等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监护人 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司机肇事时,车主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时,雇主应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 也有人认为,如果完全适用民事诉讼中代为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带来作为刑事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驾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按照有关民事法律 法规 ,应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再向司机追偿。再如雇工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先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再向雇工追偿。这样的做法与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物质损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相违背。应先由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其赔偿能力,不足部分可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我们不同意这种做法,让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车主和雇工犯罪中的雇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而且违背民事法律的规定和公认的民法理论。实际上 刑事诉讼法 及其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必须判决其赔偿,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由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代为赔偿,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使判决的赔偿得到实际的执行。

被执行人附有刑事和民事连代责任,应受到第几条刑法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你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法第几条规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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