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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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没赶上飞机,责任谁负

目前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我国对火车晚点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的赔偿是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是不会赔偿的。但如果是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晚点的,是不产生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火车晚点怎么赔偿

按理说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平等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的民事关系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乘客花钱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订立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因自身原因违约,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的地,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欧洲一些国家,早就出台了列车延误的赔偿方案。英国《国家铁路运输条例》就规定当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晚点一小时以上,铁路公司最低要赔偿旅客车票价格20的赔偿金。而根据各铁路公司所提交的列车延误赔偿标准,对于列车延误30分钟以上的旅客,超过半数的英国铁路公司将会返还50的票款当做赔偿。据媒体报道,在西班牙,由于铁路公司本身原因导致列车晚点超过5分钟,列车上全部旅客的车票款将全价无条件退返给旅客。另根据报道,瑞典国家铁路公司从2004年1月15日起就宣布对乘坐晚点火车的旅客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火车被确定为晚点,所有旅客均可得到一张与该次旅程票价相等的代金券作为赔偿。原定1小时以内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20分钟以上、原定1至2小时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40分钟以上和原定超过2小时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1小时以上的情况,均将被视为晚点。 

【法律依据】:《铁路法》由铁路部门起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直接由铁道部制定,“部门立法”难免偏向部门利益,虽然社会和中消协一再对“晚点不赔”提出批评,但这种批评根本无以撼动“铁老大”的强势地位。

火车晚点,谁该负责?

火车晚点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迟延发车,二是迟延到达。 铁路法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合同法在“运输合同”一章中也有明确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上述规定表明,旅客因火车晚点所能获得的救济方法有两种:退票或改乘其他班次。但这两种方式只适用于迟延发车行为,对于迟延到达行为,则无相应的救济性措施。 立法上的这种规定,是否意味着立法者认为迟延发车行为比迟延到达行为对旅客的危害更大,故只规定了前者的民事责任,而对后者却不予追究呢?这种认识显然不合常理,也有悖于立法精神。 实际上,迟延发车与迟延到达系同一法律性质,都属于承运人的迟延履行行为。承运人因履行迟延而使火车未按约定的时间正点到达目的地,无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会影响到旅客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利于其安排现在,规划将来,也不利于铁路部门改进服务,提高正点率。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火车票上只载明了正点发车时间,并没有标明正点到达时间,因此铁路部门不承担迟延到达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火车票是证明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关系的惟一凭证,它属于一种格式合同。火车票上的确没有列车正点到达目的站的时间条款,但这并不表明铁路部门每年印发的列车时刻表或火车站公布的列车正点到达时间对承运人无法律约束力。 其实,从旅客购得火车票之时起,客运合同就成立了,承运人负有及时、安全地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之义务。尽管火车票上没有载明列车正点到达目的站的时间,但列车时刻表或火车站公布的到站时间已作为一项“默示条款”订入格式合同(火车票)中,成为承运人和旅客信赖和遵守的条款——这正如列车中途停站地虽未在车票中标明但仍为公众所信赖和遵守一样。 因此,作为运输行业的一项惯例,列车正点到达时间系火车票中公认的、无可争议的一项默示条款。承运人未按该默示条款行事,即构成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是必然的(在出现了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这种法定免责事由时除外)。 当然,迟延到达与迟延发车的违约责任在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旅客不能请求适用退票、改乘其他班次等救济手段,但可以考虑适用损害赔偿。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颇感困惑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旅客因火车晚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立法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此,尽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铁道部《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仅对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而有关列车晚点损失的赔偿,法律法规尚无规定,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以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没有规定火车晚点的损害赔偿为由,否定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司法推理方式上不同,后者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即法律未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宣告其无罪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但前者却迥然有异。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应根据民事法律的效力层次,从高处着眼,分别适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定。 就火车晚点索赔案件而言,法院可引以支持旅客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很多,现择其要者列举如下: (1)民法通则第88条、第111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承运人为旅客提供的是运送服务,旅客是接受该服务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运输合同。该法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火车晚点责任在谁 ;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合同法第290条、第107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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