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 北京 鉴定 工伤鉴定 标准”的解答如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北京 工伤伤残鉴定 标准如下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 工伤事故 或确诊为 职业病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 伤残等级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 交通肇事 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北京哪里可以做伤残鉴定?一、 首先要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为 1、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发的上岗证、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证人证言、录音等等之类的东西,都可以证明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你是公司员工。 3、工伤赔偿包括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二、 其次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数额。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北京市工伤鉴定手续、伤残等级鉴定手续如何办理1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去单位缴纳社保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的社保部门去做工伤认定的申请,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要的资料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在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在去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在北京做工伤鉴定去哪里做,怎么去?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的条件: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工伤鉴定北京手术 ,并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工伤鉴定的相关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照片1张;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4.《工伤证》;
5.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以下医学检查材料:
(1)初次及近期诊断证明书;
(2)原始、近期X光片及检查报告单;
(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门诊、住院)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或病历摘要;
6.职业病的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首医大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京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
7.眼科需提供北京同仁医院开具的进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图等检验结果及诊断证明;
8.精神病的需提供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治疗记录和住院记录;
9.参保单位的缴费区与工伤认定、鉴定不在同一区的先由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例(需到银行分理处交款、交款后将交款书第五联上报);
11.特殊情况需相关证明;
1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13.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安装辅助器具建议。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保险科受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