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犯人也是人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只要未被判处死期被剥夺,即不应受到歧视和侵犯,应平等对待。《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对罪犯的死亡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明显低于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不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虽然罪犯与监狱存在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地位不平等,但是在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这一点,双方应该是平等的 ,符合民法的规定,可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这一观点也存在不足之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罪犯和监狱之间显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因为《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典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刑事刑罚关系。另外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和三条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办理罪犯工伤补偿业务。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
(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第八条虽然符合第七条规定范围,但由下列行为造成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自杀或自残;
(二)打架斗殴;
(三)酗酒;
(四)违犯监规纪律;
(五)犯罪;
(六)蓄意违章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
(七)经监狱确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罪犯的工伤认定结论由监狱作出。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残或死亡事故,罪犯所在监区应当及时向监狱提出工伤申请报告。监狱应当在收到报告的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作出是否定为工伤的决定,并通知罪犯本人或家属。
第十条罪犯因工负伤,由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对因工伤残罪犯的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罪犯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监狱上级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
向监狱上级机关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一条罪犯工伤评残标准,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执行。
第十二条罪犯因工负伤,监狱应当及时抢救治疗。治疗期间,实行劳动报酬制度的,照发本人劳动酬金。
第十三条罪犯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按照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下列待遇。
(一)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1—4级的,服刑期间,劳动酬金照发。办理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手续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相当于36个月、二级32个月、三级28个月、四级24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二)因工伤残的罪犯,被评残为5—10级的,服刑期间,安排适当的劳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酬金待遇。刑满释放时,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相当于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第十四条罪犯因工负伤,治疗未终结就已刑满释放的,应继续在指定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十五条罪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监狱负担。
罪犯因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相当于48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供养人数,酌情增发,增发数额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人劳动酬金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因工死亡,监狱最多负责3名亲属参加丧葬的食宿、交通费。
第十六条罪犯劳动酬金,指监狱根据罪犯技术等级、劳动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等,以不同形式发给罪犯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劳动酬金、奖金、津贴等。罪犯基本生活费按照上年监狱所有罪犯生活费实际支出的平均数计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罪犯工伤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是什么工伤死亡认定标准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的;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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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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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死亡有什么赔偿服刑人员死亡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我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
1、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 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发生工伤,监狱是否按规定赔偿其标准是什么?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监狱应当给予赔偿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但是不适用于社会上普通职工的工伤待遇。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参加劳动是必须的义务服刑人员适用工伤死亡标准 ,同时监狱和服刑人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服刑人员在监狱发生工伤,监狱应当给予治疗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是很低的,一般就在几千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