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国强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理适当。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
(四)自觉接受监督。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工作。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
(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
(九)其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2000元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八)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追究。
(九)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
(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
(四)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
(六)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有哪些解答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具有处罚性质的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处罚 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形主要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以摘要信息公开。摘要信息,应当包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信息公开的位置、地点。行政执法信息应在县政府网或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网上公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在网上公开的同时,应该在案发地或者案发地社区、村委公示栏中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局领导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 身份证 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要求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我局予以更正的,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综上所述,为交通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公开 了让不利于公民利益的机关处罚行为可以变得更加合理科学就必须要求所有的一般处罚决定都必须是公开的,除了那些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秘密情况下是不能公开的以外,在公开中只要有质疑的都应该得到机关的相应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