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在饭店就餐醉酒跌伤致亡责任认定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责任由醉酒者自行承担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饭店吃饭,发生意外受伤了,我该找谁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系在被告餐厅受伤,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 定的赔偿责任。
但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之受伤,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 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就餐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害,很多情况固然是由于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应当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赔偿的损失包括: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扩展资料
事故一旦发生,最头痛的便是责任承担,而决定责任承担的关键要素便是证据。作为伤者,在侵权事故发生后若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则需主动起诉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因此搜集证据更为关键
(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照视频固定现场
主要两个目的,第一证明当时哪里受的伤,第二证明哪些人在场
(二)受伤后不妨打120急救电话,而不要自行就医
120的出勤记录将来是最好的证据,证明伤者是何时何地受的伤
(三)消费清单及时保留
消费清单一则可以证明谁是经营者,二则在一些事故中可以证明同桌之人是否存在劝酒行为
(四)尽可能调取事故地点的监控录像
这个需要和经营者协商,经营者不一定配合。但是如若伤者可以证明自身是在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受伤,则经营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届时经营者自会乖乖提供监控录像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受伤后的治疗发票单据妥当保留
治理发票主要为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了将来核定损失,因此需要妥协保管
(六)事后与事故行为人的电话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保留
咱们中国人做事,一开始往往没有戒备心,好面子也愿意承担责任,因此这个时候固定证据最为容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客人喝酒在饭店摔伤划分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他社会活动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饭店吃饭摔伤饭店有责任吗法律分析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在饭店摔伤告法人还是经营者 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