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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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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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与和解: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解决纠纷;
2、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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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________, 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族,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确认如下事实:
1、乙方受雇于甲方,在甲方承揽的________店项目施工现场清理工程中,从事施工现场的卫生清理和垃圾清运等工作。20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在清理现场过程中不慎自跌落至,造成乙方身体损伤(具体详见诊断证明)。
2、乙方与甲方为劳务雇佣关系,乙方与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包括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关系和侵权赔偿关系。____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此次事故造成乙方损伤部位详见上述“鉴于”条款,除上述损伤外,此次事故未造成乙方其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 他部位损伤,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已经为乙方支付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电话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上述费用乙方无需再退还甲方。
三、赔偿及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不含第二条甲方已垫付费用)。
2、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出于人道额外补偿的费用等。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额外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3、乙方收取现金。
4、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为乙方垫付费用的相关发票等票据,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交付给乙方。乙方如凭上述票据再办理保险理赔,理赔款归乙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主张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承诺:
1、在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伤情或伤残等级如何,乙方都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甲方或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要求;
2、在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无论甲方一次性赔偿的费用是否足够支付乙方医疗、伤残、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乙方都不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乙方需保管使用好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一次性经济赔偿费用丢失或被侵占等,与甲方无关;
4、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股东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乙方应对本赔偿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额等)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此次事故编造、散布有损甲方以及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名誉的信息,否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一次性赔偿额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受损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美丽之冠大酒店项目建设单位的损失。
七、甲乙双方因此次事故或签订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三亚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____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