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误工费赔偿标准: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出租车误工费2022应该怎么进行赔偿?一、 上海 出租车误工费应该怎么进行赔偿?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 赔偿金 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二、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你说的医院的费用应该指的是人伤费用,人伤费用分 医疗费用 和死亡 伤残 费用两种,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整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和营养费,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 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残疾补偿费、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 、康复费、被 抚养 人生活费。 你所说的误工费属于死亡伤残费用中一种,不知是你的,还是对方的,如果是对方的,你也有责,可以在你的 交强险 中赔付,赔不完可以用商三险,当然无责也可以赔,只是少,但无责时就不能用商三险了。如果是你的误工费,首先要让对方的交强险赔,不管对方是否有责,如果是单方事故,没有三者,你的误工费可以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赔付。 三、误工费赔偿需要什么证明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 侵权行为 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 死亡赔偿金 已补偿预期收入)。 误工费的赔偿有固定收入的应该按照固定的收入和误工的天数进行,没有固定的收入的应该按照平均年收入,不能证明自己年收入的要参照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来确定收入标准来进行赔偿,误工时间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要在误工的实际天数上加上一天。
上海10级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偿费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七个月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如果合同到期,或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上海误工费赔偿标准无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