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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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如果法院同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了当事人以上诉讼主张,之后不久王某死亡,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王某已经死亡,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护理费已无事实依据,应通过再审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王某的父母也提出了反诉要求,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同年8月,王某之父母索要医药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王某之父母的生活费38390元。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案例:

2004年4月王某即将结婚之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王某应邀请到张某家赴宴。就餐时,张某安装在房顶的音箱落下,砸在王某头部,王某当场昏倒。后经诊断为一级伤残,特级护理,系植物人状态。住院一个月后,张某开始拒付医药费,王某回家治疗。同年8月,王某之父母索要医药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扶养人王某之父母的生活费38390元。

问题一:王某的父母可否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题二:王某父母到法院提出诉讼之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问题三:以上诉讼请求法院法院能准许多少?

问题四:如果王某的未婚夫要求和王某结婚,但王某的父母不同意,其未婚夫可否通过法律程序最终与王某结婚,什么程序?

问题五:如果王某十年都维持植物人状态,可否对其进行安乐死。

问题六:如果法院同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了当事人以上诉讼主张,之后不久王某死亡,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王某已经死亡,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的护理费已无事实依据,应通过再审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王某的父母也提出了反诉要求,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分析:

问题一:可以。

问题二:王某。

问题三:继续治疗的医药费9000元,误工费5046元,护理费180877元,残疾赔偿金6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问题四:不可以。

问题五:不可以。

问题六:支持王某的父母的反诉要求,要求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驳回张某提起通过再审确定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

人身损害赔偿如何解决?

人身损害赔偿 通常三种解决途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即协商、调解和诉讼方式。 协商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以及具体赔偿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书范文如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XXX(系被害人之父),男,19XX年7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人,在昆明市XX路XX号。 乙方:XX,男,汉族,19XX年1月29日生,身份证号:XX242419XX0129XX5 地址:住昆明市XX号XX号。 甲乙双方因人身损害( 刑事附带民事 )赔偿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垫付医药费 、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 精神损失费 共计6215 8.39元。 二、甲方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由乙方协助向XXX人民法院申请追加XXX、XX为被告,由其二人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乙方支付赔偿费用后,甲方应当全面配合乙方向法官求情,减轻乙方的刑事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和乙方实际支付赔偿费用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调解 调解,是指 人民调解委员会 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 诉讼 诉讼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 赔偿权利人 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 赔偿义务人 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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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包括以下项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一)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五)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六)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1、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2、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SOS...

保安抓小偷法律性质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是履行职责还是见义勇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

一、前言

现年83岁的王老太买菜时被抓小偷的保安撞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了8级伤残。谁该承担本案责任出现法律难题。

本案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原告王老太,被告市保安服务公司,被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案情

2003年11月11日,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门诊楼开业。上午八时许,王老太在该医院附近的二马路菜市场买菜,突然被身穿保安制服的保安席某撞倒在地。席某遂将王老太背至该医院诊治,后王老太住院100天,伤情经鉴定:L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尺横骨远端骨折,骨痂形成,轻度成角,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事后查明,该保安是市保安服务公司委派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事保安工作的员工。保安公司与医院十年前即签订过保安服务合同,其后每年续签,至1999年虽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同意继续并在实际履行原合同。原合同中约定:保安公司委派保安人员至医院,承担门卫和治安工作,在医院内值勤,医院付给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在执勤过程中发生纠纷由保安公司负责处理。

谁也没料到,在2003年11月11日发生了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日,因医院新门诊楼开业,就医及参加庆典人员较多,保安发现小偷,在捉拿中,小偷将所窃钱包丢下,向医院大门外菜场跑去,保安席某遂追赶至菜市场。在追赶小偷的过程中,席某不慎将王老太撞伤致残。

原告认为,将自己撞伤的席某无疑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故应由席某所在单位市保安服务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另席某系保安公司委派至医院从事保安的人员之一,席某与医院具有劳务关系,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计40814.8 元。

被告市保安服务公司辩称,本案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应有区别,保安席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小偷、拼命追赶、不慎致原告受伤,对这一见义勇为行为应积极弘扬。关于赔偿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等无法律依据,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赔偿数额应相应减少。

另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系受益方,亦应分担一定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要求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保安公司与医院已建立了长期的保安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保安席某在执勤中发生的和第三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应按照双方约定由执勤人员席某的派出单位负责处理,与医院无关。席某本人并未与医院签订合同,不是保安合同中独立的一方,他是保安公司的雇员,与医院方无劳动关系。关于保安服务费,医院是直接向保安公司交的,也与个人没有关系。席某所在单位保安公司与医院之间是一种专项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劳务关系。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审判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原告在购物时被保安席某撞伤,因席某系保安公司派往医院执行保安任务的工作人员,因此对席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由其单位承担责任。席某对外虽是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保安人员,但由于医院与保安公司签订有长期的保安服务合同,席某实际上履行的是被告保安公司委派的职责,故被告医院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依法确定,误工费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支持。 2004年8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市保安服务公司三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690.5元并驳回原告要求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分析

本案谁当承担赔偿责任之关键在于保安席某是谁的员工。本案法理上要理清保安席某与保安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保安的职责及保安追抓小偷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还是见义勇为行为。保安员或简称保安,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协助警察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保安不是警察。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其负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其不履行就是失职。换句话讲,保安没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保安有没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约定义务,要看保安及其所在的保安公司与客户单位有无此方面的约定。约定则有,没约定则无。可以说“保护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是保安及其公司的服务内容而不是“天职”。保安公司是企业,但保安公司又不同于其他服务企业,他们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服务。

2000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该公安部规章第12 条亦规定了保安人员的五项职责,其中有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等等。目前,不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要求保安公司提供安全服务。

本案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与保安公司就曾签订了长期的专项服务合同并约定:保安公司承包医院门卫、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院内的防火、防盗,打击流氓犯罪,维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可见,专就防盗来讲,该合同明确规定了保安应当履行的职责,这是保安公司与客户的约定职责,必须履行。只要属于医院管理范围之内的偷窃,保安就有义务防盗。保安席某追赶小偷,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履行职责的表现。保安席某由保安公司委派,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害,法院判决由保安公司承担责任无可厚非。

然席某追赶小偷超出医院管理范围之外,还是不是保安的职责,笔者不敢妄语。但这种抓小偷的行为,应该表扬与提倡。如果不是法定或约定职责,当是见义勇为行为。有人讲保安即使遇到小偷也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绝无自行处置权之观点值得商榷。否则,不利于净化社会风气,不利于发扬道德风尚。任何公民都有将小偷扭送的权利。作为保安不应是简单的看家护院、巡逻站岗,更应该维护社会治安、维持公共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本案中,席某抓小偷中不慎将人撞伤。王老太是这起案件的受害人,席某也可以说是此起“见义勇为”案件的受害人。

但本案的受益人是谁呢?保安公司认为医院是受益人,其实,医院并没有受益。王老太在医院的住院费用约5000元亦被医院垫付。本案最直接的受益人当是被小偷偷走钱包后失而复得的人,然此人又与本案有多大关联呢?笔者拙见,本案的“受益人”是我们国家,是整个人类社会。国家应承担必要的费用,建议由国家见义勇为赔偿基金对有关受害人予以必要补偿。有关对受益人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就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强调:“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是国家,国家与社会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必要的物质帮助,让见义勇为者在金钱上不吃亏。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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