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每天刷新闻看朋友圈,都会看到很多车祸或火灾、触电等事故报道,有的时候甚至有种事故扎堆的感觉。
这不,近期,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
一位高中生李某在网吧上网,用数据线接入手机充电时,不幸触电倒地,不省人事。在120还没赶到时就死亡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了。据悉,其母有给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他配置了一份意外保险。
那么问题来了,触电身故属于意外吗?意外保险是否赔付?
意外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意外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都会赔你一笔钱。其承保的意外事故是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条件的客观事件。若有任一条件是没有满足的,那就不是意外险保障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外来的:
是指伤害的原因是被保者自身之外的因素造成的。比如电击、烧伤、烫伤、冻伤、机械性的碰撞、打压、摔砸及咬伤、光辐射等因素引起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造成的化学性损伤。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需由这些外来的因素引起。
突发的:
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引起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瞬间发生的。如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交通事故中的撞车等导致的伤害、身故就是瞬间完成的,突发的。长期处于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导致身体出现问题的,就不是意外伤害了。
非本意的:
是指不是当事人所能预见,不因人的意愿而导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诱因不是意外的,也不属于意外伤害。例如:高速公路上以高于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发生事故的,由于这种情况是可以预料到的,就不属于意外。
非疾病的:
是指损害并非由被保者自身身体的因素或疾病导致的。如慢性心血管疾病造成的猝死、或骨质疏松引发的病理性骨折等都是疾病造成的损害,意外险不会赔付的。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好的意外险推荐?2020年热销前20的优质意外险!
而上述案例的情况,据专业人员分析,触电很可能是机箱漏电导致的。正常情况下,电脑USB接口的输出电压为通常是5伏,若没有漏电发生,有强电流通过数据线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数据线靠近插头的地方是最容易发生磨损和弯折的,最容易被烧穿的就是此处的绝缘皮。还有,发生事故的学生当时极有可能是赤脚接触地面,造成电流直接通过人体,从而引发身亡。
因而类似这样的触电身故事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条件的意外事故,有买意外险的,是可以获得意外险的赔付的,至于能获得多少赔偿,就要看所配置的保险保额是多少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而定。
此外,常见的烧伤烫伤、游泳溺水、交通事故、摔伤、高空坠物等都是满足意外定义的,皆可通过意外险来获得经济补偿。
不过,要注意的是中暑身故、个体食物中毒、因病摔倒死亡、高原反应死亡、过劳猝死、妊娠意外、手术意外死亡、冲浪溺水身故等事故,意外险通常不赔。这些事故一般是特约责任来的,想要获得赔偿要购买针对这些意外也能承担责任的意外险,因而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了解清楚保险责任条款、除外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写在最后:
触电身故一般是可以获得意外险赔付的,不管是谁都很有必要给自己配置一份能抵御各种意外风险的意外险。意外险投保后,通常是次日可生效。可有的产品并非这样规定的,比如有的产品在合同里会有这样的温馨提示:
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后最早第7日零时生效
这个产品生效日期是可自主选择的,不过最快也是7日后生效,对此大家就一定要多加留意了。若希望投保后马上就能有保障的,就不适合选择这样的产品了。
而且,对于发生了1-3级伤残也即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的人士,通常意外险是拒保的。所以,意外险越早买越好,避免以后买不了而没有保障!
求民事诉讼案例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序致败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07-6-21 阅读 : 353 次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年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信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年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年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年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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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运用程序不当败诉案
2005年07月13日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i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序,系从二审程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能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戴丰勇系原告随州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1995年到199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1998年6月10日,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二、审判情况。
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03)随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2005)鄂民终字第 11号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三、律师评析。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摘自 华律网
以上都来自网络
台风天漏电致死如何赔偿?暴雨如注的台风季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部分公共设施浸水漏电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成为城市安全隐患。 受台风暴雨天气影响,广州市白云区警方于2018年6月11日通报了一起疑似触电死亡事件。经初步调查,一名17岁男子涉水经过机场路时,突然倒地,目前死因有待进一步鉴定,不排除触电发生意外的可能。
6月8日晚19时许,两名广西籍母女因公交站牌电源漏电不幸身亡。事发后,交通部门关闭区内所有公交站牌电源,组织人力连夜开展排查。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相似事件在往年的台风季也曾发生。“漏电致死由谁负责”,“赔偿如何计算”,“台风天气如何避免触电”。
案例中,死者触碰被风吹落的电线,是最多的触电原因。此外,有案例是电器浸水漏电致死,有案例出现接触已触电人而连环致死的情况。
案例中,供电部门、电线产权所有人、死者本人均作为责任主体出现过。供电部门往往因未排除安全隐患、未达抗灾标准等原因被问责。电线产权所有人往往因未维护电力设备、未设置警示标志等原因被问责。死者本人往往因未及时观察环境,在危险路段行走等原因被问责。
案例中,赔偿金额较大的部分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上述赔偿总额根据死者户口所在地进行计算,按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分摊。
台风天气如何避免触电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
第一,台风天气不要在高压线路下行走,尽量绕开积水行走电击伤理赔的案例 ;
第二,底层居民家中的电器插座、开关等应移装在1米以上的安全地方;
第三,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防止漏电伤人;
第四,若发现有电线断落在地面或积水中,切勿接触;
第五,在有电积水路段做好警示标示,提醒他人不要靠近,立即通知供电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