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的青苗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 2、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农村征地苗木补偿标准是多少征地补偿树苗赔偿标准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农村林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大体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补偿。法律依据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肇庆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征地补偿 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端州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 宅基地 )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连片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地 类标 准备 注 鱼塘(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5000元/亩如建设项目需要,提前干塘交地的,每亩增加补偿费1000元 水田3500元/亩 旱地2500元/亩 菜地4800元/亩含当年租金 林地2200-4200元/亩包括用材林、松、杉、杂树、桉树、竹林等。 (1米以下)每亩2200元; (1-2米)每亩2600元; (2-3米)每亩3000元; (3-4米)每亩3400元; (4-5米)每亩3800元; (5米以上)每亩4200元。 洲竹林3300元/亩 笋竹(食用笋)4000元亩 果场10000-30000元/亩按年份及初收、盛收期定标准 火龙果、剑花、葡萄、木瓜4300-8500元/亩无收4300元/亩; 初收5500元/亩, 盛收8500元/亩; (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肇实塘、莲藕塘3300元/亩含生产损失及当年租金。 桂花树9600元/亩 木薯1250元/亩 苗圃场3000-25000元/亩(1米以下)每亩3000-5000元; (1-2米)每亩5000-10000元; (2-3米)每亩10000-15000元; (3-4米)每亩15000-20000元; (4米以上)每亩25000元。 (含生产损失和地租 搬迁补偿 ) 大薯、番薯、芋头、淮山2500元/亩 青苗常规种植参考标准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香蕉140株/亩,大蕉140株/亩,柑桔80-110株/亩,木瓜130-150株/亩,荔枝40-50株/亩,龙眼40-50株/亩,番石榴50-60株/亩,芒果6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40株/亩,柚树50株/亩,枇杷50株/亩。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零星青苗物种补偿标准。 大蕉、香蕉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 60元/棵1.5米以上有果 40元/棵1.5米以上无果 15元/棵不足1.5米 10元/棵不足1米 柑桔300元/棵1.5米以上三年生、有果 100元/棵1.5米以上三年生、无果 100元/棵小树(二至三年生) 50元/棵幼树(一年生) 木瓜50元/棵有果 20元/棵无果 10元/棵幼树 竹子4元/支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上) 3元/支单竹、撑高竹等(3米以下) 大头竹50元/支(5米以上) 30元/支(5米以下) 桉树、水杉30元/棵树木胸径8cm以上 20元/棵树木胸径8cm以下 杂树30元/棵树木胸径5cm以上 20元/棵树木胸径5cm以下 荔枝、龙眼、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栗子、树菠萝400元/棵3米以上有果产 150元/棵3米以下有果产 50元/棵2米以下及无果产 木棉树180元/株胸径9cm以上 75元/株胸径3-9cm 15元/株胸径3cm以下 鸡旦花190元/株地径9cm以上 120元/株地径6-8cm 65元/株地径3-5cm 20元/株地径3cm以下 凤凰木90元/株胸径7cm以上 60元/株胸径5-6cm 25元/株胸径5cm以下 柏树100元/株高度3米以上 60元/株高度3米以下 佛手80元/棵有果 30元/棵无果 玉桂树4元/株大 3元/株中 1.5元/株小 细叶紫薇45元/株 橡胶榕100元/株胸径7cm以上 60元/株胸径7cm以下 桂花85元/株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 50元/株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下 细叶榕80元/株3.6米以上 60元/株2-3.6米 20元/株2米以下 红枣树30元/株 柳树15元/株 棘杜鹃20元/株 柠檬树30元/株 铁树70元/株 发财树20元/株 米兰树25元/株 龙骨树7元/株 金银花20元/株 鸡旦果18元/株 青枣树30元/株 紫荆树30元/株 白兰花65元/株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三)苗圃类苗木参照以下标准补偿。 树种苗高 (cm)价格 (元)树种苗高 (cm)价格 (元)树种苗高 (cm)价格 (元) 材用树种金佛花20-352盘架子30-501 印度 黄檀20-302.5贝叶棕25-4010 海南 红豆20-301.5 柚木20-352.5红花银桦20-352.5海南红豆30-452 香樟30-501金黄熊猫20-353.5佚冬青30-501.2 海南黄花梨20-402.5福禄花30-402.5竹柏20-301.8 40-603.5粉花决明30-601.5-2.5银海枣30-503.5 60-805状元红桂30-506加拿梨海30-403 80-1007天香台阁桂花30-506大叶紫薇30-401.5 100-15015黄金桂花20-355乐昌含笑20-302 红楠20-302酒瓶树20-356海南菜豆30-501 西桦30-402依兰香30-508翻白叶30-502.5 格木25-352.5猴面包树30-6020九里香20-401 楠木20-352.5抱茎茶20-305水蒲桃25-451 缅茄80-12015兰屿罗汉松20-302 30-502.5 15035 日本罗汉松30-503.5 本地罗汉松30-502 药用树种园林绿化常用树种 红豆杉30-405.8芙丽木棉25-503.5 红豆杉盆栽80-10080菩提榕20-501 印度檀香30-5015黄_30-501油料树种 金银花20-406黄花风铃30-501红花油茶30-401.5 土沉香20-401.8细叶榄仁30-501 玉桂苗20-350.1-0.2宫粉紫荆30-501生态景观林树种 35-450.2-0.3蓝花楹30-501黎蒴30-401.1 45以上1仪花30-602.5水翁30-501 连片可实测折算面积秋枫30-500.8灰木莲30-601.2 园林绿化新优树种红苞桶20-351.5火力楠20-302 紫花风华木25-553.5木棉50-801.2观光木40-602 竹节树20-304.5 石绿含笑40-7080 对檀香、沉香、黄花梨、紫檀、铁树、苏铁、罗汉松等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及古树类等较珍贵植物按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如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青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青苗补偿界定原则。 1.连片、零星种植的界定。100平方米以下属零星种植,100平方米以上属连片种植,零星种植参照连片种植常规种植标准规格,超常规种植的零星青苗,不设面积大小,均只按连片种植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高于连片补偿标准。 2.立体、混合种植的界定。立体、混合种植只能任选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按每平方2棵计算。3.青苗补偿以实地测量(复核)数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地形图)为依据计算补偿面积。 三、地上(下)建(构)筑物 拆迁补偿 标准及安置补助标准 (一)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征收单位按相关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征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筑物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征拆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及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执行,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房屋6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包含房屋的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 拆迁 单位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 土地确权 手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类型标准建筑物类型标准 猪舍、牛舍简易300元/_晒谷场80元/_ 砖体钢筋结构500元/_大型砖砌或水泥坟墓以资质评估公司评估 厕所简易300元/_坟1500元/穴 砖体钢筋结构600元/_骨坛800元/穴 围墙(含护土墙)100元/_砖结构灶头200/个 敞口水井1000元/每口电线5元/米 非敞口水井300元/每口水泥电线杆100元/根 鱼塘涵洞300-500元/个杉木电线杆50元/根 自来水管道5元/米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80元/_ 水池(含鱼池)、粪池(甄别构筑物结构厕所)300元/_ 备注甄别建(构)筑物新旧、基础及结构情况而定。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临时建设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由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上述 房屋拆迁补偿 标准的,可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房屋搬迁补助及相关费用。 1.搬迁居住性住房,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房屋补助费用24个月,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性次支付室内外物品搬迁费补助2000元;一次性支付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搬迁费补助1000元。 2.拆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经营性单位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十)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单位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退出土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 强制执行 。 四、留用地安置 征收 集体土地 的留用地安排,按征收土地面积10%—15%计算,或通过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五、抢种抢建的界定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征收土地涉及拆迁建(构)筑物范围和计量原则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征地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因征拆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该建筑物在红线范围外的连体部分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属征迁范围。 (二)房屋面积以 房屋产权证 载面积或四面外墙丈量面积为准,在丈量房屋面积时发生争议,按相关房产测量规范认定解决。 (三)对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或其他混建的房屋(如底层是砖混结构,而上层是砖木结构或其他结构),按房屋的结构性质分类计算面积,确实不能明确分类的,按主体结构为准。 (四)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楼房,第二层以上的楼层如楼板与天花(檐墙)高度高于2.2米的按一层楼计算面积,低于2.2米的不计算楼层面积。 (五)拆迁房屋及建构物计算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对于 肇庆征地补偿标准 的问题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我们是可以从当地的政府相关部门看出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非常的明确。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我们国家进行总体的规定然后当地的政府作出细则的。肇庆的征地补偿是有很多的情况的,对于每一种情况都是有着明确的补偿标准的。
政府征地苗木赔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的补偿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需要在当地政府部门具体查询。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征地苗木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扩展资料;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新补偿标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地补偿
厦门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我市征用土地工作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的顺利进行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杏林区、集美区、海沧投资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的90%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在同安区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同安区政府参照本本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由用地单位依照本规定标准支付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四条 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香樟树征地青苗赔偿标准 :
一 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二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含耕地改鱼塘)、水库等水面,按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三 征用果园地(含耕地改果园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四 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五 征用荒山、杂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一执行。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第六条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一 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二 征用有养殖生产的鱼塘、水库等水面,按耕地补助标准的50%补助;
三 征用果园地、林地,按耕地补助标准的40%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第七条 征用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但青苗的补偿费不得低于4000元/亩。属抢种的作物(含林果树)、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已发布征地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但尚未公告或组织实施的征用土地项目,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
^^厦门市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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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类 别 │三年平均产值│ 补 偿 倍 数 │ 补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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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旱 地 │ 2480 │ 8 │ 19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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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水田菜地│ 2480 │ 10 │ 2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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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水库等│ │ │ │
│养殖水面(含 │ │ 水田的0.6倍=6 │ 14880 │
│耕改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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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地(含耕 │ │ 旱地的0.6倍=4.8 │ 11904 │
│改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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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地 │ │ 旱地的0.5倍=4 │ 9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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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荒山杂地 │ │ 旱地的0.2倍=1.6 │ 3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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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耕地还应补偿水利设施摊销费3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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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厦门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