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涉案切勿病急乱投医,有力辩护或能免于责任!
>近年来,投资理财类案件大量爆发,公司不能兑付客户本金和利息后被追责,有很多投资公司涉案人员不明不白地被扯进案件,有的人不仅付出金钱的代价,更有遭受牢狱的后果。本案真实判例,我方律师为被告陈某代理人,陈某在投资公司介绍朋友刘某进行投资,我方律师利用有利证据帮助当事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免于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刘某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19年1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50178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陈某承担。
>原告刘某、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份,刘某通过陈某的介绍,知道“**宝”项目并进行了投资。刘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案外人袁某转账2000元,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8日分别向案外人童某转账1万元、2万元、2万元、4.8万元,合计10万元,用于投资“**宝”项目。2019年11月22日,刘某向陈某分别转账了3万元、4万元,合计7万元,用于“**宝”项目的投资。
>陈某收到上述转账后,根据刘某要求于同日将该7万元转给了案外人童某。
>陈某转账后,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投资的有关信息:“真实姓名:刘某,新/老会员:老,身份证号:510*******0762,畅通电话:18*****14,银行卡号:62********73,支行信息:(中国银行*****支行),支付宝:18*****14,入金额度:70000,个人总额:170000,入金日期:11月22日,入金时间:12时40分,领导人姓名:陈某,领导人电话:18******26,(不接受黑户,转账不要附言,不要备注,否则公司会强制退回)。”
>期间,刘某每天均收到案外人童某、戴某、刘某、王某等转账支付的投资收益,金额30元、180元、480元、1700元不等。此后,因刘某不再收取到投资收益,亦无法退还投资款,双方遂发生本案纠纷。
>我方辩护律师认为:
>1.本案刘某起诉的金额涉及刑事犯罪,该款项流入到一个名为“XX宝”的集资诈骗犯罪团伙,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由刘某自行报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先刑后民。
>2.刘某支付给陈某的7万元,当日陈某按照刘某要求转给了上家童某。有陈某提交的转账予以证明,陈某上家童某,目前涉及刑事案件,被武汉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从原陈某聊天均可以看出受害者进行报案处理。而
>刘某向童某等转款的10万元与陈某没有任何关系,是刘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向他人转账的行为。
>3.如果法院认为不涉及刑事犯罪,那么本案遗漏两个必要的诉讼参与人童某、袁某,在质证阶段,刘某没有办法举证证明陈某要求其向袁某转账2000元,向童某转款9.8万元的事实。因此陈某就刘某自行转款10万元给案外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就
>刘某直接转款7万元给陈某,陈某当日按照刘某的要求转到童某账户中,刘某的投资行为收到相关的利息,因此本案不当得利案由不成立。
>4.本案刘某并没有提供利息约定,其主张利息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我方律师认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是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
>本案中,刘某并无证据反映陈某因本案取得了利益,其转账给陈某的7万元,陈某亦按其要求转账给案外人童某进行了“**宝”项目的投资,故原、陈某之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关系。实质上,本案仅是刘某在陈某的介绍下,知道“**宝”项目并对其进行了投资,双方之间应是投资介绍关系。在投资前期,刘某自行向案外人转账了10万元进行“**宝”项目的投资,并收到了案外人通过转账支付的收益;在投资后期,虽然刘某向陈某转账了7万元,但陈某已按其要求转账给案外人进行“**宝”项目的投资,应认定陈某的该行为为协助行为。在刘某投资的整个过程中,陈某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况且,刘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投资具有风险,应当对自身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刘某主张陈某以承诺保本且高额返息为由,多次劝说刘某参与投资,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内容也多为转发的信息,并无明确的承诺保本、高额返息等内容,虽然对话涉及刘某投资的“**宝”项目,但并不足以证明陈某对刘某的投资进行了承诺保本以及高额返息,并以此对其劝说投资。
>涉款项是流入“**宝”项目,该项目已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正如上所述,陈某只是对“**宝”项目进行了介绍,在刘某投资过程中并不承担责任,刘某的款项系转至案外人,应向案外人主张权利,原告刘某、被告陈某之间目前并无证据反映已涉及刑事犯罪,故法院对其辩称亦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辩护理由,驳回刘某主张陈某返还1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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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