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交通事故诉讼中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当事人上诉期间死亡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如果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他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由因果关系,那么另外一方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对他进行赔偿。如果无因果关系,那么只需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怎么办近日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特殊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二审依法驳回该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维持原判,即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高某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12万元,其余的19285.79元由被告驾驶员任某负责赔偿。 原来,在2011年8月,任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四川省双流县某路段时,与高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高某受伤送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高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任某负全责。随后高某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 保险公司赔偿 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4万元。 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高某却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案件在当年9月被迫中止审理。之后,高某的妻子、儿子等近亲属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该案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在次月再次开庭审理,第三人保险公司却提出,由于高某已死亡,其不应当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流法院一审认为,残疾赔偿金作为 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损失,属于 财产损害赔偿 ,该损失应当是固定的和明确的,不会因为受害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 以后的身体状况变化甚至死亡而发生变化。该案高某因交通事故致残的事实清楚,且死亡前已经评残,并已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精神抚慰金 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 赔偿权利人 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故经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审核,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诉讼时效多长时交通事故死亡诉讼时效是三年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有特殊情况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死亡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交通事故死亡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向人法院请求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所以如果因交通事故之人死亡的,死者的家属及时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死亡怎么处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死亡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应当由死者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法定继承人继续诉讼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应当按照法律处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谁是原告原告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被告”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的对称。狭义当事人之一。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原告方称为自诉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是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犯其正当权益的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一般由死者的近亲属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亲属的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是近亲属。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交通事故诉讼期间伤者死亡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