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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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案例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原告系农民工,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遂向人民法院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民工遭遇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当如何获得补偿呢?有什么例子可以提供的吗?

您好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以下为对您问题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的回复:属于工伤。建议如遭受伤害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工伤并要求赔偿。 望采纳。

农民工干活受伤,是工伤纠纷还是人身损害纠纷?

案例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原告系农民工,在被告(施工单位)工地施工过程中从在建建筑上跌落受伤,遂向人民法院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之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法院的作法不妥,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因是:原告在起诉书中明确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农民工,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受伤,被告也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动合同,但系单位招用的电焊工。原告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属于工伤,不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按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依法应当参加工作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也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农民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从事雇佣活动吗? 本案被告系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合法企业,原告系农民工。二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原告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虽然被告并未给他办理工伤保险,但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综上我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事由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告之其按工伤保险处理。 不同意望不吝赐教。

我是农民工在修铁路突中受伤是工伤吗?

农民工在受伤是否能够认定工伤,主要是看有没有与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要看农民工是否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的,一般就属于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何看待农民工因工受伤全身瘫痪获赔 180 万元,律师拿走 90 万?

我觉得农民工的问题的确是属于上一个很大的问题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因为有时候他们的身体和钱财方面真的得不到保障,应该,和包工头签订一个协议,如果受伤或者是老板不给钱,应该怎么办?律师,帮助农民工索赔,他们之间应该是有一个合同的,律师拿走90万,应该是他们合同上写明的报酬,他们之间应该是达成共识的,让我们看来可能是律师有一些做的不妥当,应该保护弱势群体,少拿一些,但是这是出于人情,因为他们之间有合同的,所以我们也不能说律师做的不对,因为它毕竟是帮农民工获得了赔偿农民工因非工受伤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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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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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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