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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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雇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不宜再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或判令企业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有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但第三款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雇员与农民工人身损害案件怎么处理?

雇员与农民工受到人身损害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经认定为工伤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的,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项目包括治疗工伤期间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的工资福利、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受伤民工在人身损害案中的责任划分中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适用与理解已经出台多年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明确了狭义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及程序进行处理,但是实践中对该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仍存在混淆现象。实践当中,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直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很少,即使存在,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方,有投资资金作保障,赔偿也不成问题。事实上工程分包大都发生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领域当中,这些承包商大都是具有施工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经济实力相对雄厚,不容易破产倒闭,比较注重企业信誉,在安全领域投入较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财产清晰可查,远非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可比。因此只要农民工的人身伤害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能向发包人、分包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基本能满足赔偿要求,较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是比较理想的索赔途径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有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但第三款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长期以来,区分职工和雇工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述规定特别有利于前述高风险行业大量雇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企业雇工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不宜再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和审判,或判令企业按照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当中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损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专门作出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用工主体责任,不限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还包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非工伤医疗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等其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他责任。因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只要能认定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也能享受非工伤医疗待遇、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待遇,受益明显。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么作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法律就推定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这样农民工在从事施工作业时,一旦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如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载部门申请确立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进而进行工伤认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尽管两种赔偿方法在某种程度上都能或多或少填补农民工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总结一下,主要有如下一些不同:

1、责任主体不同。侵权赔偿的责任主体是雇主与发包人、分包人,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侵权赔偿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不受劳动关系的限制,工伤赔偿必须有存在劳动关系,非有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3、责任性质不同。侵权赔偿是民法上的义务,工伤赔偿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4、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5、性质认定不同。侵权赔偿不以劳动部门让定为前提,工伤赔偿必须经过经过劳动部门确认(调解私了除外);6、举证责任不同。侵权赔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须举证证明,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否则必须担责;7、处理程序不同。侵权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工伤赔偿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8、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侵权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9、适用法律不同。侵权赔偿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工伤适用劳动法及法规。

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赔偿

农民工 在建筑工地上受伤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农民工可以和建筑商协商赔偿事宜,主张其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如果农民 工伤 残的,同时可以主张赔偿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 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 劳动关系 和 工伤保险 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 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他合理费用。

民工受伤 是起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

案例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原告系农民工告(施工单位)工施工程建建筑跌落受伤遂向民院诉告身损害赔偿院依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雇员事雇佣遭受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第三造雇员身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向第三追偿雇员事雇佣安全产事故遭受身损害发包、包知道或者应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包业务雇主没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劳关系工伤保险范围适用本条规定规定认定施工单位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我认院作妥原告诉告身损害赔偿纠纷事由错误本案属于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原:原告起诉书明确表明自告招用建筑农民工工劳程受伤告承认虽未与原告签劳合同系单位招用电焊工原告告工作受伤应属于工伤应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应按工伤保险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华民共境内各类企业、雇工体工商户(简称用单位)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作保险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华民共境内各类企业职工体工商户雇工均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据我境内各类企业、雇工体工商户职工发工伤事故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依应参加工作保险统筹用单位劳者即使用单位没给劳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事故遭受身损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农民工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合同事雇佣 本案告系具建筑企业资质合企业原告系农民工二者虽未签订劳合同应该属于劳关系原告施工程受伤属于工伤事故根据《高民院关于审理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单位劳者工伤事故遭受身损害劳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院起诉请求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依据劳社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关问题通知》及《北京市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规定》原告应参加工伤保险虽告并未给办理工伤保险发工伤事故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综我认原告提起诉讼事由错误院应驳其诉讼请求告其按工伤保险处理 同意望吝赐

农民工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受伤致残应该怎样赔偿?

1、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错。这个案件构不成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对待。

2、起诉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被告列小包工头、大包工头、借资质给大包工头的单位。

要求:判决小包工头赔偿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你各项损失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大包工头、资质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你要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话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你需要证明你事故前一年生活和收入来源均来源于城镇。

大概这样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具体的你需要请一个律师。靠在这边咨询肯定不够。

农民工伤亡赔偿

请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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