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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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事故伤害后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的延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农民工在工地受伤但是不在报备名单内,社保赔不赔判决书

不赔。

民工在工地受伤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属于工伤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属于他人侵权造成受伤的,由侵权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属于自己原因的,由自己承担损失;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及流程

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百度百科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工伤

农民工工伤怎么处理?

1、工伤及伤残等级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的认定和鉴定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2、发生事故伤害后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的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一年之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

(一)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事故报告及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八)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九)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十)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十一)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十二)突发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3、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上述合法要求,可先依法与用

61岁农民工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起诉人社局

61岁农民工可以认定为工伤。

你看下这个案例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

61岁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作者:赵克 王继红 刘冬 来源:江苏法制报 工伤认定起波澜

黎德寅是徐州市贾汪区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的农民,2002年开始在徐州汉邦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上班。2004年10月21日,黎德寅正在上班时,被本单位一辆送料机动三轮车不幸撞伤头部,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太重不治身亡。

2004年11月25日,黎德寅之子黎紊煊在料理完其父的后事后,鉴于其父的生前工作单位没有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遂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为其父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当天,劳动保障部门即向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称其报来的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受理。”

可不久黎紊煊却意外地收到农民工工伤的判决书 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一纸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2005年2月16日,劳动保障部门在给黎紊煊的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中称,经审查,因黎德寅出生于1943年5月,“(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现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称“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上一级保障部门申请保障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只有在“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种情形下,才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并没有说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此,黎紊煊感到百思不得其解,遂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3月23日,黎紊煊一纸诉状将徐州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黎紊煊在诉状中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审查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后予以立案,但又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终止对黎德寅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终止对黎德寅工伤认定的决定与法无据、与理不符,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徐劳社伤终字(2004)第0001号工伤认定终止决定,重新对黎德寅的工伤予以认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5年3月29日,徐州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诉状副本后辩称:“经查,黎德寅去世时,年龄61周岁,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黎德寅不属于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并强调其“具体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劳动关系是关键

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不服工伤行政确认案。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尤其是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向法庭分别提交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证明事发时黎德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并称到退休年龄后就应该退休,退休后参加工作,与用工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应该是一种劳务关系。

原告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只适用全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团体,而第三人汉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因而不适用该办法,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便是适用该办法,也仅仅是达到退休年龄后要办理退休手续。但在许多情况下,达到退休年龄也并不一定非要办理退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符合该规定,且有保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证明黎德寅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第三人汉邦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说明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说,我国也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超过60岁就不是职工的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称,职工的概念首先是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内从事具体劳动的是职工,超过这个法定年龄的就不属于职工。由于《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国务院1978年制定的,距今历史比较久远,而目前用工形式多样,且又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所以,我们只能按照法定的退休年龄来进行衡量。这就是说,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汉邦公司工作时是59岁,彼此系劳动关系;而到了60岁的时候,即便是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也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参加工作。至于当时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也系没有认真审查黎德寅的实际年龄和工作疏忽所致,因而该文本与法不符,属于无效文本。

原告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为第三人汉邦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工人名册鉴证文本中就包括黎德寅,说明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应视为工伤,被告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被告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时却断章取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法确认劳动权

2005年6月10日,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

被告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性满6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予退休的规定。而黎德寅的身份是农民,其与第三人建立合同期限为1年的用工关系,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关于合法的用工年龄问题,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作出排除性规定。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职工的范畴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案黎德寅与第三人汉邦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并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备案。被告以黎德寅为第三人提供劳动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否定黎德寅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作出的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05年6月16日,泉山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徐州市保障部门于2005年2月16日对原告黎紊煊作出的徐劳社伤终字(2004)第0001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黎紊煊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保障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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