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可以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但还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主动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吗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不收补偿金可以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但即使放弃了收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也不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住址: 在甲方职务: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机会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有利用甲方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经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他合法权益,并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竞争,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 法规 ,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在职、离职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 1.2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该竞争单位设立、直接/间接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单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竞争单位的关联企业;其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他与甲方有竞争单位的单位。 1.3 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 本协议提及的限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产品情况而定,此处可以详尽列明产品类别)。 1.5 本协议提及的限制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业务情况而定,自行填写)。 1.6乙方负有 竞业限制 义务,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6.1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4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任何利益; 1.6.2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6.3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6.4乙方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6.5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1.7 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的职务发明、科研成果提供应用和生产条件,根据乙方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2甲方有权就乙方的竞业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2.3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向上述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此款义务的地域限制为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 3. 2乙方从甲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乙方有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向甲方索要《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根据该通知书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拖延/拒绝领取通知书导致甲方没有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影响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如因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必须取得甲方出具的《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取得该通知书后,乙方方能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3.3 乙方不辞而别离开甲方时,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在甲方的工作岗位之日起自动开始,此种情况下,甲方无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不得以“甲方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1乙方违约行为没有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失小于本条 违约金 计算数额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方式甲方应付乙方总额的 倍加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了调查、处理、纠正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 律师 费、 诉讼费 、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损失; 4.1.2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大于4.1.1违约金计算总额的情况下,乙方 赔偿标准 :按本协议4.1.1条的计算的数额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直接与间接损失额计算违约金。 4.2乙方违反本协议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竞业限制期限 5.1竞业限制期限: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甲乙双方 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日起满两年失效。 5.2 关于涉及 知识产权 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5.3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 内视为当然的竞业限制期。 第六条 竞业限制补偿及其支付方式 6.1.1 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支付首日为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次月 日,以后每月 日前支付相应款项,每月金额为 元,共计 个月,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因法律无明确规定,此处补偿百分比可以自由选择一个额度,建议不低于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 的 30-50%之间) 6.1.2乙方应在离职前向甲方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1.3乙方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 6.1.4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6.2 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月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月的补偿金。 6.3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4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此项通知可以邮寄送达,以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为准(若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通知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邮出七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自行终止,同时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补偿金。 6.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第七条 其他 7.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 诉讼 均由甲方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 管辖 。 7.2《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7.3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该补充、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竞业限制补偿金"有效吗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你好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该承诺很难说是员工自愿放弃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所以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被认为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而认定员工无需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限制员工有何补偿员工如何约定 竞业限制补偿金 :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劳动者在 竞业限制协议 中对 经济补偿金 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 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 劳动争议处理 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 竞业限制期限 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相关法规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如下:
1、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2、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约定自愿放弃补偿金 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