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强拆,争取国家赔偿一波三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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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归来,养殖场已被夷为平地, 却连实施主体都找不到! 投诉无门、该怎么办?

> 案情简介

>建德市何先生向村里租赁一处厂房,添置设备,办了一个养殖场。2016年,市政府开展环境整治行动,何先生的养殖场被告知环境保护方面不达标,需要关停。当时政府是给予一定补偿的,但是补偿标准很低,不足以弥补政策变动给何先生带来的损失,何先生不同意补偿条件,未能和政府方面达成补偿协议。

>2016年11月30日,何先生外出归来,发现养殖场已被夷为平地,物品全部被埋压。而在此之前,何先生并未接到过任何通知,养殖场被损毁后,何先生到村委会、镇政府、市政府等各部门询问,竟无任何单位承认实施过强拆行为。

>养殖场被拆除却连实施主体都找不到,求偿自然无从提起,感觉走投无路的何先生找到了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的储彪律师团队,希望律师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因无法确定强拆主体,甚至不能确定是否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诉讼难以提起,储彪律师指导何先生向建德市公安局报案,请求建德市公安局对自己养殖场被损毁一案展开调查,如果是民事主体毁坏财物,要求依法刑事立案处理,如果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要求告知实施主体。因建德市公安局逾期并未查处和告知,储彪律师代理何先生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建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职责。后在杭州市公安局协调下,建德市公安局展开了调查,并书面告知何先生,强拆行为系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鉴于确定强拆主体的目的已经达到,何先生撤回了对建德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依据市公安局的告知,储彪律师随即代理何先生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梅城镇人民政府的上述强拆行为违法。何先生的复议请求得到了支持,2017年7月4日,建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梅城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后何先生计划持上述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书与政府部门自行协商,解决赔偿纠纷,储彪律师因此没有第一时间申请国家赔偿。直到2019年6月,距离强拆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将近两年,在储彪律师的询问下,何先生才告知,仍然没有获得赔偿,储彪律师才又于2019年6月18日,帮助何先生书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但是梅城镇人民政府接收了何先生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后,既不通知何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也不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2019年10月,储彪律师代理何先生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建德市法院曾多次要求梅城镇人民政府和何先生协商确定赔偿数额,赔偿纠纷一度看似有望和谐解决,直到2020年初,建德市法院突然告知何先生,如果不做大幅妥协,将裁定驳回何先生的起诉,理由是,何先生申请国家赔偿,应以2016年11月30日强拆之日起算两年的申请期限,何先生在2019年6月18日才提出申请,已经超期。储彪律师为此曾和建德市人民法院法官进行沟通,单独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应当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本案起诉不能驳回。遗憾的是,储彪律师的意见没有得到建德市人民法院的采纳,2020年4月15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了何先生的起诉。

>储彪律师随即帮助何先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上诉意见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2020年7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了建德市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建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 律师说法

>本案实际上已经取得三个纠纷案件的胜利:

>一是确定强拆实施主体过程中与建德市公安局的履行职责纠纷,二是强拆行为纠纷,三是国家赔偿纠纷案中对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这里仅就国家赔偿纠纷案的申请期限问题发表一点新邦律师观点,以供国家赔偿申请人和广大同行们参考。

>新邦所储彪律师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虽将旧《国家赔偿法》中明确的“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修改为了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知道行为侵犯自身权利,在单独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中,不能理解为知道行为的内容,而是仍应理解为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因为单独申请国家赔偿,要以行为被另案确认违法为前提,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作出即合法,没有确认违法,主张赔偿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际上,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也是要先审查行为的合法性的。据此,只有行为被确认违法,才能理解为赔偿请求人知道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

>此外,实务中有些案件确认违法的审查就超过两年,如果申请赔偿是以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算时效,先确认违法再单独申请国家赔偿就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以确认违法之日起算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实际上是《国家赔偿法》中两种申请赔偿程序并存的基础。现行《国家赔偿法》之所以作上述修改,只是因为增加了一并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无需以确认违法为前提),而不是对旧法规定的变更。

>案例来源:

>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以上为新邦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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