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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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处理办法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的发生、发展、转归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的记录。你对病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病历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医院篡改、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处理办法

在医疗纠纷的案件中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有时会发现医院对原始的病历进行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等情况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那医院如果出现上述行为会对整个案件以及对原告的赔偿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法律又有怎样的明确规定呢?

1、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是不是只要医院具有篡改、伪造或者修改病历等情形出现,医院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到现在为止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各自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 方法 加以确定。”;

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北京高院与广东省高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均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医院的篡改病历等行为确实导致了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不明或者无法认定的。即并不是只要医院具有修改病历等行为就必然产生赔偿结果,笔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具有这样的误解。

2、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到底在医疗赔偿案件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举证倒置责任。

因此当患者在医院治疗时出现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时,患者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医疗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害后果,并且我们的法律要求的是只要患者能够提供出受到损害的结果就可以,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然后再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医院要想提供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只能通过病历,也就是说只能通过提交病历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院提供的原始病历出现伪造、篡改、等情况时,那原告一般是不会认可其病历的。当然根据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结果,原告一般也不会认可。

所以,大家不难看出病历对于整个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至关重要性。因此如果医院真的出现了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一般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两种情况:

1、篡改、伪造病历之处基本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只是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的修改的话,一般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如果原告及其律师继续固执的在细枝末节上下功夫并且由此便不承认此病历以及不承认根据此病历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的话,那么原告最终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医院提供了病历完成了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虽然病历有篡改、伪造之处,但是由于其病历并没有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所以其病历基本上完成了其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此情况下原告坚持不承认病历或者坚持不承认根据病历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的话,那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了。

2、篡改、伪造病历等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原告便可以坚决的否认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并且坚决的否认据此病历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虽然医院提供了其病历,但是其病历却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该视为举证不能,由医院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综上,当医院在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一旦出现伪造、篡改病历等情况,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不要盲目的做出决定,要把握好情况与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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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作用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 总结 ,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此,医护人员在书写病历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1、医疗:病历既是确定诊断、进行治疗、落实预防 措施 的资料,又是医务人员诊治疾病水平评估的依据,也是患者再次患病时诊断与治疗的重要参考资料。通过临床病历回顾,可以从中汲取 经验 、教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2、教学:病历是教学的宝贵资料,是最生动的教材。通过病历的书写与阅读,可以使所学的医学理论和医疗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医务人员和医学生的 逻辑思维 能力及严谨的医疗作风。

3、科研:病历是临床研究的主要素材。通过临床病历总结分析,寻求疾病发生、发展、治疗转归的客观规律及内在联系,研究临床治疗、预防措施与疾病、康复的关系,发现筛选新

的医疗技术和药物,推动医学不断发展。

4、医院管理:大量的病历资料分析可以客观地反映出医院工作状况、技术素质、医疗质量、管理措施、医德医风等医院管理水平。病历中的许多素材是国家卫生统计的重要指标。因此,检查病历、分析病历,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了解医院工作状态、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5、防病:通过对病历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临床医务人员贯彻“三级预防”原则,防病防残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种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与发展情况,为控制和落实预防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提供依据。

6、法律: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病历是有效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医院篡改病例能够要求赔偿吗?

‍‍‍‍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医院存在下列四方面问题时,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4)对患者施行其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法律界定如何属于篡改病历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患者能够证明院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院方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法院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病历作为证据,必然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

认定“伪造、篡改病历”并非对病历的证据真实性的否定。只要是从医院提供的当事人的病历,即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所谓“伪造、篡改病历”只是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认定。“该行为”应该含有病历书面表现形式的认定以及实质内容的认定。“该行为”是可以借助专家证人进行辅助认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病历篡改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之规定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同时《八民会纪要》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即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伪造病历资料触犯了什么刑法

伪造病历资料并不触犯刑法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属于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伪造病历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行政责任看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最高院发布篡改病历案件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已有医生因为做虚假证明,故意出具错误鉴定,被判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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