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医院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律规定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以下该医院不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事项是医院依法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法律规定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内容包括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1、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病情和要采取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医疗措施;2、对于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需要及时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生不如实告知病人家属请的是哪的专家犯罪吗不违法
医生有责任告知病人的病情,有的医生考虑到家属的意见,和病人的承受能力,暂时不告诉病人实情,也可以理解。因此,医生如实告诉病人病情,并不违法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
医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怎么写医疗事故鉴定 申请书 申请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 身份证 号码:×××××××××××,住××丙单元702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 医疗纠纷 作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年××月××日,申请人接受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了腹腔镜取石手术。××××年××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年××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 昆明 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年××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 人身损害 ,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人民法院 ××××年××月××日。
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不宜向患者说明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