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同时还凸显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最后陈述词技巧; 1、法庭最后陈述是每个被告人的权利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其实说来也很简单,有点像学生时代的检讨书,总得说来无非就是“悔过+保证+请求”
2、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3、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
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5、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
1.法庭最后陈述是每个被告人的权利,其实说来也很简单,有点像学生时代的检讨书,总得说来无非就是“悔过+保证+请求”。具体说来就是结合自己的违法行为,说说自己认识到错误了,然后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再说明自己的从轻处罚情节(比如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从犯、案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等),请求法庭给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你从轻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等等就可以了。
2.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最了解案情者,因此其陈述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又常常能够最集中、最明显地表现出被告人的主观个性特点。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较之其以前的各种陈述,往往有新的内容。因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其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他新的情况,法官应当进一步采取措施而不是径行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3.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对程序的关注也日渐强烈,过去那种程序法是实体法的附庸的观点已经不再是学术界甚或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人们意识到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又是多元的。其中程序能够体现当事人做人之尊严的价值引起了充分注意。“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使诉讼具有理性活动的形象。”不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无实质的影响,最后陈述程序还是可以让被告人内心压抑已久的情感得到一定的释放。虽然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确立,但谁也不能否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是处于一种比较尴尬的境地,这种境地难免会对其心理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为被告人设置一个释放情感的平台并非毫无必要。当然,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并非可以毫无边际、言无不尽,还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此下文将作专门论述。
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还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本来,教育功能应当说是整个庭审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一个功能。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往往会带有更为浓烈更为直接的教育色彩。被告人会从自己的切身体验出发,情感丰富地向人们展示其内心感受,具有一种“最后的临别赠言”的性质。有一些陈述可能与认定案件事实毫无关系,所以在其他程序中可能并无机会做出。而各国立法对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限制一般都是“与本案有关”或者“不离题”,这类陈述虽说与认定事实无关,但应当说是还是“与本案有关”的,也是“不离题”的。况且这类陈述还会关系到量刑时所考虑的认罪态度问题。最后陈述较之于其他庭审的过程可能更会打动旁听民众,体现出劝诫教育的功能。当然,法官也不能因于此而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向这方面引导,毕竟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它还承担着体现被告人做人尊严的功能。
5.另外,最后陈述权又不完全是一种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有一个功能是突显被告人的尊严感,释放被告人的内心情感。而辩护权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首先要体现为一种对抗。有些情况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不具有对抗性,仅仅是一些抒情性质的发挥,最后陈述权会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最后陈述权的这种性质也是由被告人的受国家追诉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种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比其他任何人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当然,被告人情感的释放也并不是漫无边际,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
民事法庭最后陈述词怎么说1.根据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的性质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开庭最后陈述词开庭最后陈述时,审判长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由各方作最后陈述。各当事人需要简要地重审本人的诉讼请求和本人所坚持的事实和主张,并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开庭的最后陈述应该怎么说,比如尊敬的法官后面怎么说?求大家帮忙解答。简单一点,因为我读书少。谢谢大最后陈述应该有一定的教育功能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即以个案的形式向旁听民众宣示法律以及劝诫民众切勿违法犯罪。
例如可以这样说:尊敬的法官民事诉讼被告最后陈述词 ,人民陪审员,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感到万分懊悔,我知道错了,一定好好改过自新,恳请法官及各位陪审员在法律予许的范围对我从轻处罚。
扩展资料:
对最后陈述权在陈述内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不能损害国家、他人以及社会公共的利益,这应当是一个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况,如有的被告人会在最后陈述中蔑视甚至辱骂法庭、公诉人、侦查人员,有的被告人会对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这些行为都是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利益。对此法官应予制止,进行批驳、训诫,如果被告人不听,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处罚或对其另外追究责任的处理。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也应当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不得离题。所谓“不得离题”,即必须与本案有关。对“与本案有关”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与认定本案事实有关,被告人关于悔罪的倾诉、对犯罪心理的讲述以及对本案所适用的法律的评判等等都应当认作“与本案有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打断的情况比比皆是,许多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最后陈述权的侵犯。对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应当慎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否与本案无关,往往要到陈述结束后才能作出判断而不是在一开始陈述就可以得到结论。”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不得进行不当的重复。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态紧张等因素会一时思维停滞或者混乱,可能会在最后陈述中重复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陈述,或者会固执地咬定并多次重复自己某一方面的见解,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予以适当的制止。
但是,一些为了保持逻辑上的系统连贯或者陈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复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