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6.全胰切除;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伤残军人评残标准最新2021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
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拓展资料:
第十二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伤残1一10级等级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军残评定级别标准最新 ,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