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农业受灾每个地区的补贴标准是不一样的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举例如下:
1.广西苏圩镇农作物受灾补贴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政府以“2.79元/亩”的标准补贴西瓜农户。主要是帮助农户们购买种子、农药、肥料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尽快恢复生产。目前该镇组织各村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开展受灾西瓜种植的补助申报工作。
2.青岛农作物受灾补贴标准
2020年度青岛的小麦最高保额是500元/亩,马铃薯最高为每亩1000元,苹果最高赔偿也是每亩1000元。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特大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特大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地质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农田玉米灾害损失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一种保险。
农业保险理赔的标准
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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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作物受灾什么程度下能赔偿被保险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农作物幼苗期损失程度在7成以下(不含7成)的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视为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为了体现“轻灾少赔、重灾多赔、绝收全赔”的原则,部分损失赔偿分段测定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损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损失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的,分段测定损失赔偿系数,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30%)×赔偿系数×受灾面积
对巨灾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即以全省为单位统算,出现赔款超过保费总额度的巨灾时,实行100%”封顶赔付”。如果局部出现巨灾,全省统算没有超赔,受灾区域属于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由哪个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责任,包括超赔责任。当全省统算没有出现超赔时,按实际损失赔付。
赔款理算工作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统算不超赔时,由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最终定损清单》,按户计算赔款,并制作各级《赔款发放明细表》。全省统算超赔时,根据受损情况,等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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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农作物怎么赔偿?作物损害赔偿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规则
一、作物损害赔偿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规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农作物受灾赔偿标准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