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情况一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
如果是人身意外事故引起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的开颅手术一般被认定为伤残十级。但是开颅为几级伤残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而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受伤开颅后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伤残的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中明确规定:
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属于十级伤残。
情况二:
如果是工伤,则属于工伤中的九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填写《病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
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人如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仲裁。
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病务案件,可以报送上级部门鉴定或调解处理,也可报送省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的申请或申请鉴定人申请仲裁要求后,有权重新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
必要时还可以请申请鉴定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然后经过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打架颅内出血做了开颅手术是轻伤还是重伤法医学轻伤、重伤鉴定非常复杂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一般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这里谨提供国家关于重伤鉴定标准的若干规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中基本没有关于颅内出血的。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法医鉴定脑出血算几级伤脑出血属于几级伤需要先向当地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伤残认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由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认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以认定的结果为准。
颅脑损伤程度标准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
颅脑损伤重伤一级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
一、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重伤二级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外伤性脑脓肿。
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外伤性尿崩症。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三、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四、轻伤二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五、轻微伤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是怎样的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即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法医鉴定开颅重伤标准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 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 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 。
c)偏瘫、 截瘫(肌力 2 级以下) , 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 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 4 周以上。
e)颅底骨折, 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 3 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 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 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 面积累计达面部 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 1/2 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 0.5cm 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 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 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 3 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 7 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 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3 听器听力损伤
5.3.1 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3.2 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5.4 视器视力损伤
5.4.1 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 20o以下(视野有效值 32%以下)。
c)双眼盲目 4 级。
5.4.2 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 3 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 10o以下(视野有效值 16%以下)。
d)双眼偏盲; 双眼残留视野半径 30o以下(视野有效值 48%以下)。
5.5 颈部损伤
5.5.1 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5.5.2 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 3 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 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6 胸部损伤
5.6.1 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V 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5.6.2 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III 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 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 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5.7 腹部损伤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5.8 盆部及会阴损伤
5.8.1 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5.8.2 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5.0cm 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 II 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 III 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 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1 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9.2 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 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 3 级以下) 。
g)股骨干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 5.0cm 以上、成角畸形 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 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 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 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 4 趾。
o)两足 5 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10 手损伤
5.10.1 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5.10.2 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 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5.11 体表损伤
5.11.1 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 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200.0cm 以上。
5.12 其他损伤
5.12.1 重伤一级
a)深 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70%或者 IIIo面积达 30%。
5.12.2 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 30%或者 IIIo面积达 10%; 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 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
e)挤压综合征( II 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 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