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太平洋汽车网】交强险是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简称“交强险”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图/文/摄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太平洋汽车网曾彩红)
交强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从2004年5月1日首次被提出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2006年3月21日正式代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交强险条例》。
交强险的法律依据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是什么意思交强险制度什么时候逐渐实施交强险制度什么时候逐渐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服务三责险是不是合理?依据《条例》要求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推行。机动车辆每个人、管理员自实施生效日3个月需要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分项从什么时候开始 ,并在被安全机动车辆上置放交强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选购商业服务三责险而且保单并未过期的,原商业服务三责险保单再次合理,驾驶员应随身携带保单备查簿。原商业服务三责险满期后,应立即投保交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