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
工伤评残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并开始试行。以下是详细介绍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
由于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况种类繁多,错综复杂,以往国内仅有一些地区性的伤残鉴定标准,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因而很难满足全国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现实工作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走上社会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为了科学地、公正合理地对职工因工或职业病的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鉴定,最终制订全国统一的致残评定标准,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以适应工伤保险社会化的需要,推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由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经两年多的调查研究、讨论修改,终于在1992年3月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并开始试行。
这个标准是我国首次组织各科临床专家和有关人员集体研制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具体划分为: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或能够自理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1—4级;
B.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5—6级;
C.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视残情分别划人到7—10级。
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标准”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
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第一部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第二部分: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第三部分: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第四部分: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第五部分: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1.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和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三~四项需要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五项中一~二项需要护理。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上述五个方面问题是国家“标准”确定致残等级的主要依据,并按此确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框架。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残情的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工伤评残的程序规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
劳动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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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使用的吗?还是有地区局限的吗?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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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
职业活动
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工伤认定能否全国通用?不可以。
工伤认定是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未参保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的由事故发生地)进行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的,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有工伤认定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其它地区机构无权进行。
并且,工伤医疗也是在事故事发地急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治疗,异地治疗必须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全国统一标准吗?是全国统一标准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具体如下:
《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分级》还规定了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的原则和时机工伤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的吗 ,规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认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
补充拓展:
长期以来,中国有关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评定和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存在相同损伤因诸多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引起当事人与社会对司法鉴定科学性的质疑,也会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
之前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工伤标准,一个是交通事故标准。大部分省份适用工伤标准,也有部分省适用交通事故标准,各地标准不一造成鉴定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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