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新规定有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的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聂树斌案时谁是审判长一审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1995)石刑初字第53号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长 康平平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代理审判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书记员 高雷。
二审:(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 赵桂云,审判员 王振平,审判员 姜枫,书记员刘光辉。
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康平平的公开资料未能检索到;
代理审判员梁建琴,这位法官后担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后任行政庭副庭长,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2月份仍担任行政案件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贵军,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2年11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书记员高雷,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5月份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赵桂云,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3年11月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王振平,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0年12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并且和姜枫在同一合议庭搭裆;另外能够检索到2010年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和这位法官同名同姓,因未检索到具体信息,所以不敢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审判员姜枫,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0年12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并且和王振平在同一合议庭搭裆,在有的案件中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刘光辉,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3年1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最高检公安部国家赔偿规定有哪些?最高检公安部 国家赔偿 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 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 赔偿标准 284.74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国家赔偿法 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赔偿金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 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一、国家赔偿项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 2、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 抚养费 、 扶养 费、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 丧葬费 、抚养费、扶养费、生活费 3、致人 精神损害 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赔偿 二、国家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 的 2. 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 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 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 证据 被 羁押 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在国家赔偿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赔偿的方面是不同的,是有着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并且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的,必须要在国家的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合法组织的合法利益的时候才会有国家赔偿产生。
什么是公安赔偿?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的组成部分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他组织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实行公安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安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赔偿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本质上是相同的,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组成的一部分,当然是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政权管理职能,所以国家是一个范围更广的概念。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把国家这个概念细化,国家将赔偿款通过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所属政府财政部门划给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由其代表国家向国家赔偿权利主体履行赔偿义务,公安机关在整个个程中代表国家处理国家赔偿的具体事宜。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民事主体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其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
2、行为主体须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
3、其行为须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后果。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是冤狱赔偿责任。学说中亦有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某种行政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标准直接损失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 国家赔偿标准 直接损失规定是怎么样的? 2010年修改的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除增加和补充个别款项之外,总体延续了1995年国家赔偿法直接损失方予以赔偿的基本原则。然而,何谓直接损失,笔者尚未发现哪部法律给予确切的定义释明,实践中也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的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换言之,直接损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实在的损失,系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权利人有可能得到亦有可能无法得到的不确定的利益之丧失,是未来利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 诉讼 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分四项进行了明确列举,但这种对直接损失予以不完全列举的方法“无法穷尽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情形,将有关直接损失的理解留给法官在个案中揣摩。” 一般而言,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并非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但从实践中看,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部分法院的案件裁判已经将利息等间接损失纳入到 国家赔偿 的范畴。 (一)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 罚金 、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项。修订之前,学界一直对返还金钱不赔偿利息的做法存有质疑。修订之后,“返还的财产是金钱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使得返还财产之赔偿更加趋于公平合理。”[3]因此,对于返还金钱的赔偿方式,单独增加了赔偿利息的规定。《解释》第12条第(3)项规定,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该贷款本金和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的直接损失。 一般而言,无论是存款抑或贷款利息,因属 孳息 之范畴,属于现有财产的可得利益,故不属直接损失。但就上述贷款利息而言,“如果这种情况下不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话,不仅要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使依法受国家委托的金融机构蒙受损失,况且这种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由上可知,虽然利息并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但是,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均基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赔偿的公平合理等考虑将其纳入赔偿范畴,实现了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的有限突破。笔者认为,这种现状规定就为重新解释直接损失并适当扩大其涵涉范围奠定了法律文本基础。 (二)直接损失的新拟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财政负担能力不断增强,这为扩充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奠定了经济基础。笔者认为,确定直接损失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损失的客观性。客观性,即真实性或实在性,已经发生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直接损失的判断应当纳入客观性的考量因素。 一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准确,统一案件的裁判尺度。 二则有利于损害计算的稳定,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导致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三则有利于损害的填补,客观实际的损害已经发生,不予赔偿有悖公平。 如何判断损失的客观性?笔者认为,一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如上述英某公司请求国家赔偿案中,该公司取得的烟厂的债权和 抵押权 ,就含有可能收不回的资金和实现不了的抵押权,因此,属于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并没有客观实际发生,非直接损失范畴;再如企业的经营损失。 2、利益的必然性。需要指出的是,每一个考量因素均不能单独对直接损失进行判断,必须综合其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他因素。所以,考量租金损失必然性因素的同时,还要结合损失的客观性因素。其实,必然的可得利益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已经国家赔偿法所肯定。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 医疗费 、 护理费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即必然的可得利益,被纳入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没有理由对财产权的赔偿另立标准。至于利益必然性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利益获得的必然性。如正在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正在许可使用的 专利 使用费等;二是利益丧失的必然性。因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导致依附于该财产的相关权益必然丧失。如赔偿义务机关长期查封、扣押,导致物品贬损,此属相对人利益的必然丧失,当属直接损失范畴。 3、赔偿的公平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四)项均提及给付相应的 赔偿金 ,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则语焉不详。最高法院法官在解读时指出,“财产已经灭失,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价),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国家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购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损害的交易。既属交易,当遵从公平的价值法则,计算标准就应参照市场价格。在具体法律规定层面,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芝罘公安国家赔偿 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可兹参照。比如上述高某请求国家赔偿案中,法院考虑到高某购买车辆当日就被查扣,购买价格略高于评估价格,此时的购买价格即视为市场价格,按此标准予以赔偿相对公平合理。 国家赔偿,是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在利用职权的时候,有非法收集 证据 ,暴力取证等行为的,就是属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依法要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