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了二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
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扩展资料: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赔偿金
死亡事故赔偿标准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的康复费+其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他后续治疗费
(二)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
无固定收入的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丧葬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都不会太多。
另外,各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都不一样,你要根据你们省上公布的数据来计算。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军人伤亡保险赔偿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总后勤部同时下发《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改革。
调整改革后的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将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保险金标准分别提高6倍和4倍。
领取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具体规定为:(调整前)
(1)军人伤亡保险给付月标准为1200元(本标准从2000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仍按850元执行)。
(2)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军人伤残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3)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审批程序,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残情评定或死亡性质认定材料,逐级审核上报至军区、军兵种联勤(后勤)部财务部审批。
(4)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由伤亡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保险给付金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发放表》,办理一次性支付。、
(5)军内调动,不转移个人缴纳的伤亡保险费。
(6)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未曾领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7)本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伤亡的,不发给伤亡保险金)
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调整后新标准:
按照新制度规定,烈士保险金由原来的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
因公牺牲保险金由原来的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
1级至10级残疾保险金从5.04万元至0.48万元,提高到14.5万元至1.75万元不等。
同时,增加了现役军人病故保险,现役军人因免责以外情形病故的,给予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
这次调整改革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通过军人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军人伤亡补偿水平,是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军队政策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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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般在一个省份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不因为城市水平不同而不同,但珠海为经济特区是否有单独的赔偿标准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你要去交警部门询问或者向省公安部门咨询,如果有单独标准并且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你父亲在珠海经常居住,则按照珠海的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各是多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城市与农村标准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的为实际年龄-60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包括20年;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保险对无名死者怎么赔偿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1998年死亡赔偿标准 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项目,不仅涉及死亡赔偿金,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等。但如果死者为无名氏,不知其年龄、户籍、有无被抚养人等相关情况,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按城镇抑或是农村户籍计算?按60岁以上或以下计算?其他费用要不要计算?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因此,如果真要算,还是在找到家属、确定无名氏身份后进行。
二、交通事故执法机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领取无名氏赔偿金吗?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交警等执法部门为了结案,往往会根据尸检等情况推算出死者年龄、户籍身份等,计算一个死亡赔偿金数额,要车辆肇事方缴纳。事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从而引起争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其他部门、机关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吗?我们来分析:
1.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号)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给甘肃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批示中指出:“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文,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将规范修订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对无名氏处理的表述为“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上述批复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一定范围内认可交警部门收取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性。虽然我们没有统计过无亲属认领的赔偿有多少,显然上缴国库的规定是有违保险原则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这种做法。
2.民政部门。有的民政部门以代为处理死者尸体为由,代无名氏诉求保险赔偿。已经有法院以“主体资格不适”驳回申请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交警部门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转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财政部门收取无名氏赔偿的案例。首先我们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国务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项目中,是不含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为什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要由它来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月1日实行)的一个规定,即“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时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决有一定依据。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赔给谁?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无名氏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仍为死者的近亲属。
一、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并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赔偿项目,不仅涉及死亡赔偿金,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费用等。但如果死者为无名氏,不知其年龄、户籍、有无被抚养人等相关情况,如何计算其赔偿金额?按城镇抑或是农村户籍计算?按60岁以上或以下计算?其他费用要不要计算?现在相关执法部门的计算有什么依据?因此,如果真要算,还是在找到家属、确定无名氏身份后进行。
二、交通事故执法机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权领取无名氏赔偿金吗?
通常遇到的情况是,交警等执法部门为了结案,往往会根据尸检等情况推算出死者年龄、户籍身份等,计算一个死亡赔偿金数额,要车辆肇事方缴纳。事后肇事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死亡赔偿金,从而引起争议,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如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只能赔偿给死者直系亲属,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其他部门、机关有权领取死亡赔偿金吗?我们来分析:
1.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号)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给甘肃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批示中指出:“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发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文,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将规范修订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对无名氏处理的表述为“第八十二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上述批复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一定范围内认可交警部门收取死亡赔偿金的合法性。虽然我们没有统计过无亲属认领的赔偿有多少,显然上缴国库的规定是有违保险原则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这种做法。
2.民政部门。有的民政部门以代为处理死者尸体为由,代无名氏诉求保险赔偿。已经有法院以“主体资格不适”驳回申请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上述案例中,无论是交警部门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转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财政部门收取无名氏赔偿的案例。首先我们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国务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实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辖区内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项目中,是不含死亡赔偿金的。那么,为什么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要由它来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月1日实行)的一个规定,即“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身份按照城镇居民认定。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赔偿权利人可以按本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追偿死亡人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同时在《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决有一定依据。
三、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赔给谁?事实上,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无名氏案件的赔偿权利主体仍为死者的近亲属。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