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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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x名,其分别为xxx(男)、xxx(女),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1、号码变更费用: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3、交通运输费用: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账户:xxxxx。
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怎样写

写作思路: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需要按照合同书的形式来起草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必要时需要让专业律师进行起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正文: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x名,其分别为xxx(男)、xxx(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xxx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xx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xxxx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xxx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xxx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xxx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xxxx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xxxxxx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号码变更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账户:xxxxx。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xxx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一份。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年 月 日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征地诉求书怎么写

1、原告被告以及双方代理人身份信息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2、诉讼请求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3、事实和理由;4、诉讼费用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的承担;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谁能帮我写个拆迁意见书,很急!非常非常感谢!!!

对国务院《新拆迁条例》草稿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的意见书 (之一)

第一部分:重要事项的修改建议与意见

2010年1月29日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修改公布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出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我们现将湖南长沙老百姓的建议和意见,整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倾听来自广大被拆迁群众的呼声。 十年前的2001年11月1日实施至今的国务院《拆迁条例》,因未及时修改,已违反《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及各类矛盾、冲突等群体性事件,而且愈演愈烈。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青岛的“张霞自焚”事件;赤峰的“王娜自焚”事件;北京的“席新柱自焚事件”;本溪的“张剑刺死强拆者”事件;南京的“翁彪自焚”事件;湖南的“嘉禾强拆”事件;山东的“李民生上吊身亡”事件;上海的“潘蓉抗击暴力拆迁”事件、重庆的陈茂国蜗居树上维权都在呼唤新的《拆迁条例》尽快出台实施。因此,《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已经成为民众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的立法活动。

我们含着热泪记录下来自被拆迁群众发自心底的诉说和希望,现整理作为建议与意见,呈报国务院

一、建议将国务院《拆迁条例》的名称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一个残缺的、不完整的、有漏洞、有陷阱、回避主要矛盾的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没有将“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城市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同等地纳入其中。难道还要让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继续着无法可依的野蛮与暴力的拆迁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继续着人与挖机的搏斗?!继续着生命与火的惨烈悲剧?!

为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名称修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理由如下。

1,将《拆迁条例》的名称中“城市房屋”修改为《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妥。因为“城市房屋”包括了“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城市扩大范围主要是拆迁“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今后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大量纠纷和矛盾也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因此,建议保留原名称中“城市房屋”表述更全面,更准确。

2,将《拆迁条例》名称中“拆迁”修改为《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征收”不妥;法律并不忌讳“拆迁”二字,《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中就明确使用了“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如果“征收”不依法,比“拆迁”更强制、更恐怖、更血腥!“征收”只是“拆迁”的一种方式,“拆迁”是要通过“征收”来达到的目的。为什么要用“征收”的方式来掩盖其“拆迁”的目的呢?

而且,城市房屋拆迁中包括了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征收拆迁”和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征收拆迁”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转让拆迁”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目前在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真实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拆迁约占30%;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拆迁约占70%。说明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的比例明显大于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征收拆迁”。

因此,建议将“征收”修改为“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表述更全面、准确。

3,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名称中的“补偿”修改为“补偿安置”为妥。因为,“补偿”没有完全表述“征收拆迁人与“转让拆迁人”应承担的全部法定义务。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用地,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拆迁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中“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与“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就分别为法定的“补偿”与“安置”两个事项,是征收拆迁人与转让拆迁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被拆迁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建议将“补偿”修改为“补偿安置”,表述更加全面、准确。

综上所述,建议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名称修改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转让的拆迁补偿安置条例》较妥。

二、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

《征求意见稿》限定房屋征收的范围仅为“国有土地上”,而目前大量涉及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没有被《征求意见稿》涵盖。这是《征求意见稿》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能成为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不容回避。

事实上,近年来大量的惨烈拆迁及引发许多群体性事件的拆迁纠纷都发生在因城市扩建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集体土地上。如震惊全国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其被暴力拆毁的房屋,就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然而,《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其条例之中。因“唐福珍自焚”事件而促成《拆迁条例》的修改,却不能解决“唐福珍自焚”事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问题,这是《征求意见稿》对“生命”的极大莫视!

为此,请求中央国务院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此次的新《拆迁条例》必须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其中,重点解决现实中大量的暴力、野蛮拆迁是发生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的严重问题。

现在与将来,中国城市化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城乡矛盾。具体表现,主要就是政府征地和公民保护土地和房屋财产权的矛盾。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以政府土地储备为名,廉价从农民手中强行征地,转手就高价转让给开发商。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矛盾将会愈演愈烈!请问全国的法律精英们,还有什么理由要将城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排除在《征求意见稿》之外呢?难道还要让更多的被拆迁群众走上“唐福珍自焚”的不归之路?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打破过去城乡二元的规划设计,然而《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和拆迁上还保持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人为分割的立法观念,已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条中增加《土地管理法》,作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

《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集体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政策。造成我国长期以来,对大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仅仅被视为集体土地征用的附着物。因此,应对城市集体土地上公民房屋财产的独立性质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财产的独立性质一视同仁,均受《物权法》保护。从而实现城市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公正性。

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是有限的,绝大部分已在近年来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中被拆除。剩下的也将在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还没有出台之前,可能被疯狂地拆掉。也就是说,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的出台,已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大规模的房屋拆迁的尾声。而现在中国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必然是对城市周边大量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迁。可想而知,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将继续面临无法可依的野蛮拆迁与暴力拆迁等各种惨烈事件及群体纠纷的困境。

实际上,只要依法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程序,集体土地也就转为国有土地,其房屋拆迁程序与补偿安置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是一致的。对于参与修改的法律专家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千万不要采用老爷式的立法态度,以种种借口来为难老百姓了。

因此,建议《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和补偿与安置”。

三、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

《征求意见稿》中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是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设定的。然而,民众都认为《物权法》没有长出牙齿,缺乏可操作性,其中的关健问题就在于对“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公民的私有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成了政府可以征收的对象。《物权法》也就成了百姓戏言的“无权法”。如果《征求意见稿》不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在该条例中的具体范围,新的《拆迁条例》最终就会留下漏洞,留下陷阱,留下隐患,留下更多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准确、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是《拆迁条例》修改成败的关健。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房屋,其目的是要拆除房屋,获取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用地”。好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此授权国务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更为具体和准确。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

四、建议将《征求意见稿》增加二章:“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程序”;“非公共利益用地的房屋转让拆迁的补偿与安置”。

《征求意见稿》共计42条,其中40条用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仅占30%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占70%的非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仅在其附则中规定为一条。而且在该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的房屋拆迁,也要“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该规定违背了法理。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用地用地,才与“征收”有关;非因公共利益用地用地,不属“征收”的范畴,为何还要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征求意见稿》不应存在如此低级的法理错误。

《征求意见稿》只局限于“公共利益用地”房屋征收拆迁的立法,以“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从而,回避了“非公共利益用地”房屋拆迁的主要矛盾。然而,大量的违法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及各类矛盾、冲突等群体性事件,主要是在“非公共利益用地”的商业经营性建设中开发商借助地方政府的权力介入的房屋拆迁所引发。

由于非公共利益用地转让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转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平等自愿的房屋转让买卖关系,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转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基础上,签订《房屋转让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有法律专家说,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公共利益用地拆迁房屋是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于同一个法规还有待研究。老百姓却问,为什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难道活人要被尿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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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报警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强拆诉求范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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