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损害是一个事实现象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在各责任要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范围:
①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内容主要有:致人死亡而使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韵财产损失,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工资收入的损失,因被侵权人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费及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支付的抚养费等。
②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受害人因不法行为导致死亡,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等等。
③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他人心理健康而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计算,应借助于公平原则,考虑环境、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状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指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结果,如伤害别人容貌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带来精神痛苦。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多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几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的结合。这就要求在考察侵权损害的原因时,应分清哪些是直接的、必然的原因,哪些是偶然的、间接的原因。特别对于偶然的、间接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全部负责不利于受害人在某种损害结果发生后,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让加害人对间接偶然的原因全部负责,由于加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预见到全部损害后果,这样做不仅与过错责任原则是相悖的,而且给行为人强加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了某种过重的责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过错即是指行为人通过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应当注意,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只适用于以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案件,不适于以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案件。
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需负什么责任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的。保护生命健康权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许多法律部门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属于什么行为生命健康权是他人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的民事权益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侵犯生命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1、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生命权一旦被剥夺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需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扩展资料: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命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身体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健康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视情况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的恶劣违法行为。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权利。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
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
参考案例
2018年4月12日18时54分,原告网上要约被告某某公司平台,始发地:面面俱到餐馆东南侧,目的地:政法街口。
某某平台指派在平台注册登记的被告陈某某的鄂FDPxxx1小车运载原告二人。一会儿,陈某某驾车来到二原告面前打招呼。
二原告上车后,被告陈某某讲价钱并要求二原告支付现金。二原告请求支付宝或者微信转账,不同意向陈某某支付现金。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和肢体冲突。滴滴公司的司机陈某某将二原告殴打致脑震荡、脑外伤、眼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报警,南城派出所出警处理,给予被告陈某某行政处罚。
根据双方调解陈某某、某某出行公司赔偿郝某某,黄某各项损失42599.11元,陈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对黄某支付赔偿2300元,某某出行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对黄某支付1赔偿63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命健康权
侵权责任如何认定一、侵权责任如何认定?责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规则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那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三)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本文开始举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就称为责任竞合,那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呢?当出现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诉讼上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二)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侵犯心理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举证责任的区别。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四)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