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九级、十级残疾军人就是残疾军人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但是在国家统计范畴内,轻微伤类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的九级、十级残疾军人并不作为“残疾人”计数。
由此原因,以致我们八级以上残疾军人能够享受的一部分国家政策就不能享受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了;比如残疾军人依据《个调税法》、《所得税法》享受的年度薪资个调税退税50%、残疾军人自创企业或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数1.6%的所得税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比例的退税,九级、十级残疾军人就依法规定不能享受的和不在统计范围的。
至于其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规定的27项基本优待项目是一样不少的。
2004年前退伍军人九级伤残不与参评残疾等级,请问现在可以吗?2004年前退伍军人九级伤残不与参评残疾等级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请问现在是不可以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的申请评定残疾军人的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因为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50号令)网页链接规定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已经大大超过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了新评残疾军人的时间限制(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注:这也是是一个与伤残军人、残疾军人直接相关的历史的问题,因为九级残疾军人是在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后,其已经将建国后我们解放军一贯实施的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的四等六级制,改为与国际接轨的由重到轻的1--10级制(称谓改为残疾军人),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等级套改。同时配套的就是颁布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十级制的评定标准。
在我国2005年后,是有过一次对于对1979年十年越自卫还击战,受轻微伤的参战军人破例的予以新评定九级、十级的事情(按照原来评定标准评不上最轻等级的因战八级残疾军人的现役、退役军人),但是在2008年底就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清查和评定结束的。
九级伤残办不了残疾证吗工伤和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与发放残疾证无关。
残疾证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的合法凭证。由残疾人自愿申领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残联委托专门医疗机构按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评定。符合标准的发给残疾证。
残疾证发放与工伤鉴定和人身损害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九级伤残当事人申请办理残疾证,必须在户籍所在按程序另行申办按残疾人鉴定标准重新评定。
不过,对照残疾人评定标准,工伤和人身损害九级伤残是不构成残疾人的等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伤残鉴定鉴定出来是九级伤残,就是残疾人了吗?伤残鉴定鉴定出来是九级伤残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按民政部门残疾人伤残鉴定标准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是无法算残疾人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的。
法律依据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评残标准 》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军残九级不再是残疾人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