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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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1)多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属首次纳入法律草案,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抚慰性标准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完全充分的救济,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立法奉行何种赔偿标准乃考虑国家的经济偿付能力、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来决断,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
关于国家赔偿精神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关于 精神赔偿金 的一般标准国家 精神损害赔偿 金的一般标准,系国家针对行政权或者司法权致使公民精神损害 支付赔偿金 的标准,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理论上有三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惩罚性标准是指 赔偿义务机关 不但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要因侵权行为而承担惩罚性的费用。如在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对死亡损害规定了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当。例如美国联邦行政赔偿采用的补偿性标准。抚慰性标准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给予完全充分的救济,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立法奉行何种赔偿标准乃考虑国家的经济偿付能力、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来决断。《草案》第三十四条所谓“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所确立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般标准是什么,讳莫如深。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 (1)多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属首次纳入法律草案,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况且,人们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期待也应符合社会的一般价值取向,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政府财政能力虽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各地财政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精神赔偿金的初期不宜将标准定得太高。 (2)抚慰性标准符合立法意图。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指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第二,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能够负担的状况。第三,便于计算,简便易行”,“适当弥补”,而非“实际弥补”,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所采用的一般标准是抚慰性标准。立法当初作出此种选择主要是基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能力负担的考虑⑥。此次修改《草案》并未对人身权方面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改动,也就暗含了新的赔偿类型(精神赔偿损害)标准应采行与原来一致的标准。而《草案》第三十四条使用“ 精神抚慰金 ”这样的表述,从字义上也表明起草者的意将精神损害标准定位为抚慰性标准。 (3)从实践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抚慰性标准。因为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精神损害是无法用金钱精确计量,补偿性标准就不宜适用。草案三十四条将金钱赔偿金适于于“严重后果”范围,理论上虽未排除适用惩罚性标准,但采取惩罚性标准的条件并不现实。 2.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精神赔偿金的具体量化标准是指精神损害金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有谁知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是规定配偶一方实施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给予受害配偶的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弥补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现有刑法制度之空白,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等。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仅限于受害配偶,义务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加害配偶。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 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人以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的行为导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21世纪我国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填补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空白。适应了我国现实情况下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离婚过错方,促进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正日益发挥着主要作用。而且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些规定的适用也越来越多。新婚姻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理论依据。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社会日新月异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随着社会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加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民法通则120条未对侵害他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国家赔偿法中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 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对麻旦旦的案子仅给受害人物质补偿,不给精神补偿.由此看来我国现行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小节通过我们教科书上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说明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所在。

第二小节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目的.。

第三小节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归纳现行有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不足。

关键词: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系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发展的今天完全可以这样说,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语,而是被人们身体力行的从而具有一定实践品味的法律技巧。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精神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民法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害相比所表现出来的法律特征都与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在关,其中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和精神损害事实的可辨认性尤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析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该处所指的精神损害的可辨认性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确定精神损害。轻重的可靠性,它对于侵害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损害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神活动多得以金钱衡量之今日,对精神损害给予适当的物质赔偿正是社会文明发达的产物,和人类精神权利价值重视的表现,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渐渐提高的深化的反应由此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并渐渐为各国理论和实务界接受。

精神损害赔偿指什么呢?在刘云生和宋宗宇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其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称非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辨认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也是一种途径。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进行救济和抚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精神的金钱额次度进行计算的,所以这种“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填补,当然,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救济手段,精神损害赔偿也具有惩罚性,能对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是补偿性的,,还是抚慰性的.,还是惩罚性的,或者补偿性为主, 惩罚性的为辅?要么是三者兼具?大多数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三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就是通过加害人的物质赔偿,填补精神上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平复.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功能,是法律通过责令加害人支付金钱,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对受害人的处罚,以达到防止侵权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功能是指金钱作为衡量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尽管它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但是使害人,在此其他方面得到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物质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改变受害人心理、生理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影响,恢复身心健康。

三、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和缺限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20条只对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侵害他人身权如生命健康的行为,则不得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 “人为万物之夷”,人类社会的各种努力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延续和发展。作为个体的人,其先天下之忧而忧 健康是生存的第一要素,因此,生命健康权成了法律赋予人的量基本的权利,不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有及其他的部门法律博物院 切实保障机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贫寒的权利。但是,如果这种保护仅停留在生理层面上,则是不完整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既包括身体的存在与身体的健康,也包括精神的存在与精神的健康,这两方面是一个整体。因此,行为侵害了人的身体,也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人的精神。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的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痛苦,造成财产损失,而且给受害人或其亲属带来精神痛苦,有的甚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特别是那些影响到一个人外观的伤残状态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其精神损害的程度远远超过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到损害。“有损害即有救济”这句英国的古老法谚,已成为现代工业侵权法的基本准则,法律不令人难忘可以强制迦人承担实际的费用,还应该给受害人以一定的精神抚慰,否则有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人格权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延伸与体现,其目的也是为了保障生命个体的生存,从本质上来讲,两者具有逻辑也现实的一致性,是同一内容在不同方面的表现形式。在这两种权利中,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根本,是核心,人格权是其逻辑的发展与扩充,如果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认为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就会出现基本的权利不能用金钱来赔偿而其体现的人格权却可以的怪异现象。

其次,从冰封方面来看,按照精神损害的定义,一般将损害分为生理、心理(或感觉、感情)的痛苦造成的损害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对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条是对涉及精神利益的一部分人格权所做的规定,我们能据此就认为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相反,《民法通则》的意图在于更全面充分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条表明对权利主体因受到侵害而在财产权和人身权方面产生的一切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加害人均必须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这里的“民事责任”并不限于财产损害的方式,还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他非财产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关于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效果等内容以及立法技术增色符合现代民法有利于权利主体的权利保护的发展方向。而且是,从《民法通则》的整体来看,对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其他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给受害人或其亲属造成的肉体或精神痛苦的损害请求赔偿权应包括在“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之内。从赔偿的项目来看,<,民法通则>第191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员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等。该条虽然没有规定:应当冷汗财产以外损害,也没有基础在赔偿项目中规定抚慰金,但它并不是限定性规定,从其不完全列举方式中,也推断不出该法条有排除对因侵害公民人身权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意图。有学者认为,该条中的“等费用”理应包括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在内,正如可以人第一百二十条“赠偿损失”推断出对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一样。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本意在“其他重大损失”中涵盖了对精神损失的赔偿。至于法律为什么不明确规定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等其他人身权得适用精神损害,是因为从立法学上来讲,非财产损害由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直观性衡量标准的主观性,其设立和实施适合于采用法律作原则性规定由司法实务通过实践积累加以确立的方式。那种否认侵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观点是其实是一叶障目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正式通过,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关本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条:(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

响的范围内,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发廊看电视的案例,学法的大多都听过的吧,对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种判决结果,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当时学生们都为麻旦旦感到不平,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因此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虽然法院作出这种判决并不违背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达到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从国家赔偿法上述赔偿法上述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债权责任承担上有在赔偿范围,过窄,只限于名誉权、荣誉权,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赔偿方式未包括金钱赔偿,赔偿标准不同于民事赔偿,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惩、戒性等一些缺陷。

不用多言,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现代社会对人身权得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救济方法,当然,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万事万物不是绝对的是相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缺陷的,我们期待精神损害赔偿能够渐渐完善,最后达到公平合理,立法工作者也在对其逐步完善,2001年司法解释里程碑式的标志.

参考文献:

[1]精神损害赔偿——引自刘云生、宋宗宇主编:《民法学》

[2]精神损害——引自《牛津词典》

[3]参考杨立新教授在中国法律网( 回答网友提问的内容)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你好,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 名誉、 肖像、 荣誉、 隐私、遗体、 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者种平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主张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在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并没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了公民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损害赔偿形式。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益。

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始于现代,古代法中都有对人格权予以保护的法律规定。诸如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我国历朝封建法典中关于詈骂、恐吓的规定、罗马法中关于诽谤的规定。然则这些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古代法中均采用刑罚方法予以保护,而且保护的对象多是帝王、尊长、奴隶主的人格权。具有现代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上,导源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的深刻理论意义和高超绝伦的立法技术影响了后世的各国民事立法,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日趋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和接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为了贯彻该条文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试行)第150条中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以上这些规定,都足以说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确立。

关于《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侵害人身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侵害民事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的支撑性法律。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

该法的一个亮点是在中国已经通过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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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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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朱女士送来的锦旗,也恭喜朱女士拿到了33万多的赔偿款🎉🎉。疫情无情,人有情,疫情之下,很多当事人面临着经济困难,精神压力大等各种现实性的问题,通过快速和解帮当事人早日拿到高额赔偿款,也能帮当事人解决很多现实性的问题。一直在维权的 ...

损害赔偿元甲交通律师

12-03 17:57

出轨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

女方出轨男方提出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要求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出轨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加害人过错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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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元甲交通律师

11-25 11:40

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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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陈明月

09-08 19:46

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是多少(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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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22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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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二、山东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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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数额标准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3)对于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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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1、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侵犯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侵犯人格权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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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 精神抚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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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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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法律分析: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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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结合我国的立法及现实状况,本文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标准宜定为抚慰性标准,主要理由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1)多我国现实考虑,国家赔偿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尚属首次纳入法律草案,标准定得太高政府无法承受,抚慰性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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