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再审改判后,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家赔偿 案件案由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的规定 一、无罪 逮捕 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 一审 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 二审 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刑罚 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九、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赔偿案件。 十、错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十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 诉讼 、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罚款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二、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三、违法保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十四、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有很多种方式,有的是赔偿国家 赔偿金 ,有的是归还房屋财产,具体要看受害人的情形。就算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了因为国家的措施而致使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会给赔偿金,但是具体的金额也是由限制的。具体的赔偿金额跟受害人的日 工资 有最直接的联系。
法院再审改判能申请赔偿吗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但因为实际坐牢10个月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一审、二审法官判错案件,高级法院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应怎样赔偿?根据国家那项法律法规。谢谢了 !1、如果是民事案件就没有赔偿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如果是刑事案件,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
2、你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民事案件再审改判的国家赔偿 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