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国家赔偿申请案例中法官说:"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已过时效(过期)的不预赔偿"。问题是:2年的所谓时效是哪里来的?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
冤案即:国家政府某机关包括、公安、法院等对公民人身权、合法财产的严重侵犯,即剥夺或侵犯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其合法财产及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生活、学习等一切合法权利。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但问题是:1、很多冤案是发生在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2、3年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是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就得依法赔偿!3、退一万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逻辑混乱根本不通,严重的自相矛盾!!
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对冤假错案是怎样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以往的冤案错案是否有得到赔偿的?国家赔偿申请案例中法官说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1995年出台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已过时效(过期)的不预赔偿"。问题是:2年的所谓时效是哪里来的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
冤案即:国家政府某机关包括、公安、法院等对公民人身权、合法财产的严重侵犯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即剥夺或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其合法财产及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生活、学习等一切合法权利。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但问题是:1、很多冤案是发生在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2、3年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2、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是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就得依法赔偿!3、退一万步,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执行?!逻辑混乱根本不通,严重的自相矛盾!!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标准如何规定?冤假错案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的国家赔偿标准为:依据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日进行计算。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三十年前冤案,当事人去世了,现在能不能赔偿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
实例:最近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拒绝赔偿了一起1983年因其侵权(致被害人4年冤牢)的赔偿请求,理由:1、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已“过期”2、当时已给受害人1000元补偿,及其当时已被原单位接收。
1、很多冤案都是发生在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之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但关键是: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上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就得就其的侵权进行依法赔偿!
2、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只受理或赔偿发生在1995后其侵权的赔偿。即其之前对公民的侵权不予按此赔偿法赔偿,按过去的规定处理。请问:所谓“过去的规定”又在哪里?! 其规定的内容又是什么 ?!
3、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之前的冤案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过期”的规定不予赔偿,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规定的赔偿执行?!显然该法院的逻辑混乱、张冠李戴!!
4、《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其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只赔《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因其侵权的侵权赔偿,这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更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原则!自相矛盾逻辑不通,无异于自己拉的屎往自己嘴里送。
《国家赔偿法》是块合法遮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实惠的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所谓的《国家赔偿法》更是法律失衡、逻辑混乱、颠倒是非,且是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猜猜会造车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也造出一部《小日本赔偿法》,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10几年前的冤案,主案未结,能申请国家赔偿吗1、“10几年前的冤案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主案未结,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1)主案是否审结,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没有关系:只要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他没有犯罪的,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但是,申请国家赔偿是有时限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也就是说:他应在拿到释放证明之日起2年内申请国这家赔偿。逾期不申请的,不能再请求了。
2、“请问这样的情况现在能申请国家赔偿吗”:1995年以前冤假错案赔偿规定 我认为不能了,超过时效太长了。
3、“不明不白的放了出来”:只要是公安放了出来,就已经说明是无罪的了,公安的释放证明就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