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补偿属于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在发生意外事故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肇事方提出民事赔偿,确定死亡赔 偿金的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死亡赔偿金 也可以说是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而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由直接关系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赔偿。既死者 丧葬费 用以及亲属精神 抚恤金 等各种赔偿。 赔偿法 中相关规定: 因侵害导致自然人 生命健康权 受到损害而死亡的,造成损害行为人要向受害者 抚养 人进行赔偿包括并不限于丧葬费 对于侵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权造成重伤、死亡的,有义务向受害者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死亡赔偿金还有其他的特点,详细如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 1.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遗产的财产权益是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拥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 赔偿金 的实际取得是发生在死亡之后。) 2.死亡赔偿金不能算做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一方)取得的合法性收入包括不限于 工资 等财产收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于一方死亡或者 离婚 而结束,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亡时而形成的,也就是妻子是在婚姻关系期结束后得到的死亡赔偿,所以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仅仅是配偶死亡的补偿款而已。 3.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而进行的补偿,以示慰问及改善生活用。 死亡赔偿具体可操作为作为对被抚养人的经济赔偿和作为遗产进行 继承 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范围: 丧葬服务费 抚养 赡养费 (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估量未来损失费(因死亡人无法履行 赡养 义务造成的相关损失) 其他费用(误工费 护理费 )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针对其抚养赡养家属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不可以作为死者生前 债务 进行偿债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但是可以通过 法定继承 解决分配纠纷。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应当如何分配
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因此,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二、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有先后次序,分割时也不一定平均分割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请求权有先后顺序吗?那么在分割时应当如何分割?
我们认为,近亲属的请求权是分先后次序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体现了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其他为第二顺序。近亲属的请求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或者第一顺序放弃或被剥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近亲属请求。
分割时,也不一定平均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
三、死者的债权人无权从死亡赔偿金中主张债权。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所遭受损失在一定范围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不是死者遗产,因此,债权人不能从死亡赔偿金中主张债权。
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死亡赔偿金不在遗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的范围内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分析:
一、从遗产的意思来看。遗产是公民去世时留下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其包括:收入、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及别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从此得出,死亡赔偿金没有在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二、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去世后,赔偿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费用,遗产则是在公民去世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财产,在公民去世前并没有死亡赔偿金,其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是什么???死亡赔偿金的性质:1、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的一些补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从实际发放操作来看,从事人事劳资管理部门、社保机构以及他们的从业管理者,均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的发放的对象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他们习惯认为,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死者的亲人都有份,随之产生了一个问题,即这“份”是多少,是均分还是有所区分?由于缺少政策依据,最后多数人接受“遗产假说”的观点,即将此看作为“准遗产”,按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来处置分配“抚恤金或工亡补助金”。这样的作法基于两个主要原因:一是,抚恤是国家福利待遇,是国家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精神安慰而不是赔偿,即不具有民事赔偿的法律特征与属性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化减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单位领导与管理者的工作难度,“妥善处理”的工作目标成功率也较高。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这点非常重要,可称之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初步建立的标志。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其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其一是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作为计算依据的扶养丧失说;其二是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计算依据的继承丧失说。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因此“继承丧失说”采用表明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的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抚慰”。如果它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又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上,赔偿权利人只能获得一个财产损失赔偿,而不能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按照司法实践习惯做法,法院也给予支持,但其具体金额必然是少得可伶。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重庆、四川高级法院行文以完全突破了以往实践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四川地区精神抚慰金的上限是5万元;重庆市地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