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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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了怎么赔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了需根据以下形式进行赔偿:1、机动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的,可以先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然后在根据对方的受伤状况进行赔偿,一、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有关各部门立即开始对现场开始调查据了解此事件发生在四川巴中平昌县,有一辆摩托车搭载三人行驶过金凤路口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报警之后,有关工作人员迅速到现场,封锁现场,进行调查取样,搜集证据,此事故造成两名人员死亡,还有两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四川摩托车4人骑与汽车相撞,人员伤亡情况如何?

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有关各部门立即开始对现场开始调查。每年都会发生很多交通事故,一般是司机没有把握好刹车距离,还有各种因素,造成了很多不可挽回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的场面。所以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一、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有关各部门立即开始对现场开始调查

据了解此事件发生在四川巴中平昌县,有一辆摩托车搭载三人行驶过金凤路口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报警之后,有关工作人员迅速到现场,封锁现场,进行调查取样,搜集证据,此事故造成两名人员死亡,还有两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摩托车已经超载了,一辆摩托车最多就只能搭载一个人,这辆摩托车却搭载了三个人,很明显,就是这辆摩托车的全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从这里就可以看出,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头盔,以及督促乘坐者戴头盔,所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每年都会发生很多交通事故,一般是司机没有把握好刹车距离,还有各种因素,造成了很多不可挽回的场面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发生,像这种摩托车发生事故的也很多,大部分都是没有佩戴头盔,导致身亡的,佩戴头盔,可以保证自己身体最重要的部分,减少在发生事故中的冲击,从而大程度上保证的自己身体的安全。所以佩戴头盔是非常有必要的,还有大部分司机没有把握好刹车距离,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通过这次事故,我们要认清一些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提高自我防护的意识,如果这个摩托车上的人,配戴了头盔,那么有可能还有生还的机会。所以说一定要按照交通规则,对自己负责。

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了怎么赔

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了需根据以下形式进行赔偿:1、机动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的,可以先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然后在根据对方的受伤状况进行赔偿;2、如果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

一、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了怎么赔

1、小车撞到摩托车人受伤了需根据以下形式进行赔偿:

(1)机动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可以先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然后在根据对方的受伤状况进行赔偿;

(2)如果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小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小车与摩托车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为:

1、发生小车与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

2、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摩托车与小型客车相撞,两车都己交强制险,小型客车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负次要责任,而摩托车损坏人员受伤

两个机动车交强险所在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摩托车车辆损失和人员损害赔偿由客车所在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赔偿不足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的部分由客车驾驶员或所属运营公司负责赔偿。

两辆摩托车相撞,一辆有驾照有保险,一辆没驾照,有驾照一方后面搭载的人受伤骨折,请问怎么赔付

一个案例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两机动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的法律分析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苏省326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驾驶的普通客车撞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路边的行人杨某某受轻伤,杨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8000元。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摩托车在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文具体分析。

一、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权有三类:一是共同故意行为,二是共同过失;三是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如果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按份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双方显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那么,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结合呢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笔者持肯定意见。因为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和张某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二者的行为结合成一个原因造成了杨某某的受伤,换言之,两个行为均为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这与间接结合显然不同。在后者,其中一个加害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或机会。所以,李某与张某二者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要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后,该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四条可以看出,第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第10、11、12条分别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我们可以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立法者已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的情形从共同侵权中独立出来。也就是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意思的共同性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所以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两辆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应该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如果两辆车驾驶员违章驾车,致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可以适用本法第11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承担5600元,B保险公司承担2400元。该种观点认为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如受害人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总和之内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按机动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承担4000元。该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车辆致人损害场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两个保险公司应当平均承担该笔损失。两种观点分歧在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还是基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是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前半段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立法者没有明确说保险公司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前半段和后半段的比较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后者的基础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责任大小主要依据过错来判断,故前者的基础不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中可以看出,交强险主要特征体现在的强制性的规定上,表现为购买的强制性和赔偿的强制性。从以上的条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不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的程度为标准的,其承担的基础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投保人赔偿的风险。综合看待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所以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应该各承担4000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基层法院在审理两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案件时,应该仔细研究案情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该认定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并不按照侵权人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应该平均分担责任。

案情:

黄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万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万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刘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黄某与万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刘某要求万某赔偿损失,万某则主张刘某的损失应由万某和黄某共同赔偿。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刘某的损害是由万某独自造成的,还是万某与黄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是致刘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万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万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损害结果是由黄某与万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黄某与万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黄某与万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某与万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刘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刘某的损失是由黄某和万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黄某与万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黄某与万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法院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万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实质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刘某受重伤的结果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与万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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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追尾撞上客车导致伤亡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的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摩托车有错在先。

在此提醒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后车与前车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尤其是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你想超车)

上海一摩托车横穿马路与小客车相撞,这起事件给了我们什么警示?

生活总是充满瑕疵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带给我们无数次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的意外和惊喜,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很多事情,有的事情发生之后,真的会让我们不知所措,同时也觉得很不可思议。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很复杂的人,而我们也要努力的过好自己的生活,在生活当中也要注意安全,谨慎驾驶。我们看到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了上海一个摩托车横穿马路,与小客车相撞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了,这件事情给了我们很大的警示,那就是在骑摩托车的时候,我们不能够横穿马路,因为这样真的非常危险。

一、上海一辆摩托车横穿马路,与小客车相撞

在生活当中,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真的是很常见的,然而,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真的会引起非常严重的伤害事件。所以这些事情发生之后,我们都能够提高警惕,在驾驶车辆的时候,我们都要非常的小心,同时也要注意安全。上海一辆摩托车横穿马路,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了,这样的事故发生在自己的生活当中,真的是一件很令人焦急的事情,同时在现场的情况也是非常危急的,引起了很大的伤害。这样的事情对于客车与摩托车相撞有人伤 他们来说是一件意外的事情,但是这辆小摩托车横穿马路就是他的主要责任。

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横穿马路

我们学过一些交通法规,我们都能够知道,当我们驾驶一些车辆的时候,我们都不能够横穿马路的,因为这是一个很危险的行为。我们看到了上海的一辆小摩托车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了,就是因为摩托车驾驶人横穿马路,所以导致了这样的事情发生。这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于他们的亲人来说,都是一件很难过的事情,因为两个驾驶人都受伤了,所以在他们的生活当中,他们也造成了一个很严重的影响。这件事情警告我们,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够横穿马路,因为这样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我们都不能够拥有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许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我们在生活当中,驾驶车辆都要谨慎驾驶。

生活总是发生很多事情,所以有的时候我们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在生活当中,驾驶一些车辆的时候都要谨慎驾驶,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够横穿马路,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我们不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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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面面锦旗背后都是一份份信任。18年来我们处理了20000多起交通事故案件,累计为受害人拿回35亿➕赔偿款,共获得锦旗4000多面❤👍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1-09 18:16

著名日企,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依然选择专做交通事故的我们来争取赔偿,这也是对我们极大的认可👍👍👍 专业人士办专业的事,才是对您权益最大的保障🌹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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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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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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