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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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轰动一时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简单的说一下?

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5日,“赵志红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历经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开宣判“赵志红系列案件”。

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网-盘点呼格案的始末

呼格吉勒图案的介绍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1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2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如何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呼吉格勒案件

阳光洒在内蒙古高原上,一座年轻而又不再年轻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的坟茔。母亲颤抖的手将一纸判决书点燃在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他的坟前。今天,是法院宣告他无罪的日子,18年了,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内蒙古高院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他的父母表示道歉。为了这一天,父母曾经经历的艰辛无以言表……

呼格吉勒图无罪也许是早就注定了的,但是,从真凶出现,到宣判无罪,又经历了10年的时间,这10年是呼格的父母更为心碎的日子——明明知道真凶已经出现,光明就在前头,而却总也走不到头。母亲说,到法院去,那是一条水泥路,否则,我们就自己走出路来了。从冤案的发生,到冤案的纠错,再到冤案的反思,我们是怎么一路走来的?

从理论上讲,冤案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这不符合自然规律,但是,我们却可以在冤案产生的过程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体制,从而最大限度得减少冤案的产生。每一个冤案都应该成为我们完善法制的最可珍惜的机会,成为我们反思自己的最大源泉,成为我们亡羊补牢的前车之鉴,如果没有因为冤案的产生,而使得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体制更加健全,那么这些冤案就会成为下一个冤案的接力棒,成为后人笔诛口伐的历史罪证。

每一个冤案发生后,人们必定要声讨那些冤案的制造者,要让他们受到惩罚,要追究每一个环节的过错者,把他们揪出来接受世人的谴责。可是,善良的人们可曾知道,这正是造成下一个冤案难以纠正的死结——因为冤案发生后,相关的人员要受处罚,要受刑,所以,在冤案推翻之前,他们宁可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毁灭掉,也不让一个冤案得以纠正,以保全他们的声誉、仕途及至自由。可能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这条路,让呼格的父母走了10年之久。这似乎成了一个死胡同——如果不追究他们,显然不符合道义,如果究了,下一个冤案就会更难纠正!

其实,是我们追究的方式出了问题——冤案分两种,一种属于“技术事故”,一种属于“责任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人力所不能避免的,比如DNA鉴定的天然缺陷,某些因素的天然巧合。属于这种情况的,法官也无能为力,我们也不必追责,也不该去追责。这种情况,在我们现在的法制环境下还只是一种奢侈品,因为我们的冤案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责任事故”。所谓责任事故就是在冤案的产生环节我们加入了太多的人为因素,比如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审查起诉的“面子工程”,审判环节的“疑罪从轻”,尤其是疑罪从轻,甚至成了法官“立功”的表现!在这些环节之外还一个法律程序之外的因素,那就是行政干预司法,不懂法的指挥懂法的,对案件的判处不靠证据,靠拍脑袋!对于这些“责任事故”就应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该拘就拘,该罚就罚。这才是我们真正要追究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看案子错在了谁的手里。只有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不再出现“责任事故”!

凤凰是人世间幸福的使者,每五百年,它就要背负着积累于在人间的所有痛苦和恩怨情仇,投身于熊熊烈火中自焚,以生命和美丽的终结换取人世的祥和与幸福。同样在肉体经受了巨大的痛苦和轮回后它们才能得以重生。而我们的冤案纠错机制,又何偿不应该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是什么?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主要是根据嫌疑人身上的疑点进行的推定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并无确凿的证据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判决无罪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原审被告。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图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

1996年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亦称“4•9”命案)。案发仅62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年末,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他交代“4•9”命案是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他所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了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是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呼格案

如何用法律思维看待呼格吉勒冤案

呼格吉勒图案的法律启示

【案情与判决】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案法律知识点 ;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警醒与启示】

主要警醒和启示有:

一、依法治国、依法司法,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写在纸上。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实在在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身权都无法保障,其他权利也不可能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司法就是要追求公正的社会价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依法司法要求决不能凭感觉和冲动断案。要认真领会“严打”精神,正确执行法律。“严打”不是“乱打”,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只有做到这两点才能定案,否则就会错判。审判是一个理性的思维过程,是严格执行法律并对审判对象作出裁决的活动,它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被审判者的法律权益。要严格办案程序,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是公正的保障,只有严格按程序操作,才能从实体上把好事实关和证据关,适用法律才有扎实的基础。惟其如此,才能够切实保护案件质量,实现理性司法。

从近些年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今天的呼格吉勒图案,可以看到,我国依法治国还刚刚上路,依法司法还任重道远。

二、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缺位失灵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家“兄弟机关”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实际操作上,配合的多,制约的少。三家机关低头不见抬头见,办案人员天天在一起蹭饭,怎么相互制约呀?业内有一个通俗的比喻:公安机关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人民法院是吃饭的。做饭——送饭——吃饭,中国公检法三家是利益共同体,配合默契是必然的,制约监督是很少见的,我认为,对当前公案机关的功利思想比较重,业务素质比较低,审讯方式比较粗放粗暴;检察机关老好好不作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权利和义务均缺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看眼色行事,关系案、人情案、任务案比比皆是。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缺位失灵,所以,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冤假错案就层出不穷。

在今后立法中必须坚持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防止在目的和任务的驱使下,滥用公权力,直接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中变“打击为重”为“打击与保护并重”。要根据人权保障的宪法要求,重新摆正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突出权力监督制约,实行分工负责下的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原则,最终实现在打击犯罪中保护人权,在保护人权中更好地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程序正义处境艰难

看看媒体这方面的报道: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为一起错案。该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并于昨日上午派人到监狱释放赵作海。

2010年5月11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刚刚回到河南柘城县老家的赵作海,在回答记者的提问中赵作海哭诉了被屈打成招的相关经过,让我们先看一下赵作海与记者的对话:

新京报:现在感觉身体怎么样?

赵作海:一入狱开始,头总是嗡嗡地叫,叫的常睡不着觉,这都是当时审讯时候落下的毛病,打的。

新京报:你当时在派出所两天,在县公安局一个多月,在哪里挨打了?

赵作海:都挨打了。在刑警队挨打最厉害。

新京报:你还记得当时怎么打你吗?

赵作海:拳打脚踢,从抓走那天就开始打。你看我头上的伤,这是用枪头打的,留下了疤。他们用擀面杖一样的小棍敲我的脑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头发晕。他们还在我头上放鞭炮。我被铐在板凳腿上,头晕乎乎的时候,他们就把一个一个的鞭炮放在我头上,点着了,炸我的头。

新京报:疼吗?

赵作海:直接放头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让你没法睡觉。他们还用开水兑上啥药给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脚跺我,我动不了,连站都站不起来。

新京报:能睡觉吗?

赵作海:铐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让你睡觉。

新京报:受得了吗?

赵作海:受不了咋办啊?他叫你死,你就该死。当时刑警队一个人跟我说,你不招,开个小车拉你出去,站在车门我一脚把你跺下去,然后给你一枪,我就说你逃跑了当时打的我真是,活着不如死,叫我咋说我咋说。

真是搁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们说,这么打你们,你们也要承认。你说秦香莲可是个好人,那她为啥招供,还不是打得狠。一天两天,三天,五天,搁不住时间长。再硬也招不住。

我后来说,不要打了,你让我说啥我说啥。

新京报:你的口供都是他们让你说的?

赵作海:他们教我说的。他对我说啥样啥样,我就开始重复,我一重复,他就说是我说的了。怎么打死赵振裳,都是他们教我的。说得不对就打。

《时代潮》 (2005年 第八期) 佘祥林,前系湖北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称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据此,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之后,佘祥林进入沙洋监狱服刑,其前后被关押时间已达11年之久。 然而,今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现身。"已死"老婆神秘复活,一桩弥天冤案由此被揭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4日,佘祥林还对记者回忆道:“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此时,二张服刑已近10年。

记者:您刚才特别提到,每当张高平向您哭诉,他被刑讯逼供的时候的样子,你就整夜都睡不着。

张彪:他那胳膊上有哪个烟头烫伤的那个痕迹,两个胳膊都有,很多,他给我出示,我看了。

张高平:但是七天七夜还不是像我跟你,坐在这里跟你谈,我要站在这里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像这样光站在那里,他还要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嘛,他就问我,你怎么样把她搞死的,我就乱说嘛,我说用榔头,用扳手把她砸死的,他问我尸体运到哪里去了,我被他搞糊涂了。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最原始、最野蛮的审讯方式,为文明社会所不齿,刑讯逼供阴魂不散,程序正义处境艰难,这必须是我们正视的主要问题。

中国需要法治,普通百姓需要法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法治,中国梦,法治梦,正义梦!

请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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