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一、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一是人身安全权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二是财产安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他财产的安全。
为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消费者权利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求偿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时下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如何赔付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的经营活动构成欺诈并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则应当遵守现行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要求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惩罚性赔偿金额低于500元,可以按500元数额进行果消费者主张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他们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公益诉讼正迈向一个新台阶。
不久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关于生产销售假盐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消委会胜诉,三案8名被告共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7480元。这也是消法修订后,法院首次支持的消协组织的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此次案件的胜诉让人们看到了消协组织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利上更多的可能性。但消协组织和众多法学专家也发现,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明确。
消协组织是否有权利提起赔偿公益诉讼
2017年10月26日,广东省消委会就贩卖假盐行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例公益诉讼。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当事人,违法销售假盐,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
目前,其中的三例已于今年4月24日正式宣判,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第四例将于5月28日开庭审理。
广东省消委会的胜诉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也引发了社会对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关注。
过去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协组织都是要求企业停止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什么这次要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认为,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更符合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和要求,而经济赔偿是“最好的武器”。
广东省消委会在日常工作时发现,涉及食品领域的案件,很多消费者不太会提起赔偿诉讼。“消费者甚至没法知道自己是否受到侵害,也没办法获取证据。”杨淑娜指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在买一包盐、一块猪肉时保留证据。因此指望消费者提起这类诉讼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消协组织来提起诉讼非常必要且可行。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表示,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对于消费者的救济应该从个体化的救济向集体救济发展。”即在并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让一个代表,代表这些不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赔偿性公益诉讼。
事实上,这并非广东省消委会起诉的第一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
去年,广东省消委会针对李某华、陈某财等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一案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共20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但诉请未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深圳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规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在2017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赔礼道歉、20名被告各承担500元、共承担1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2013年,新消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对于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权利,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也未明确否定。2016年,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提及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这是否意味着消协组织不具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的资格?
杨淑娜表示,正因为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病死猪肉一案中,法院认为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我国涉及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本来就比较少,规定也相对比较笼统,所以赔偿性公益诉讼怎么提、怎么打、怎么判,的确是一个很大的困难。”
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虹看来,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难以找到具体消费者,且个体损失较小的情形,“因为这种小的分散性侵害,被侵害程度较小,成本又高昂,难以取证,主张权利的人又分散,没有特定的消费者,难以提起诉讼。”
而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一方面可以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对侵权者实施严厉的经济制裁,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消费侵权行为。
赔偿金计算可从销售端入手
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赔偿额度如何确认?
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惩罚性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因为公益诉讼涉及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价款可能各不相同,像食盐、猪肉这类食品,很难保存购买时的发票。周虹认为,公益诉讼如果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支付价格的十倍来计算的话没有价值,而如果按照消费者损失就是一个特定诉讼,不是公益诉讼了。在周虹看来,从销售端入手,以企业的销售额进行计算更容易取证。
广东省消协组织在提起诉讼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按照侵权人销售价款的十倍金额作为赔偿金。
但也有专家指出,产品销售过程中有很多中间商,侵权人如果是生产商,消费者的支付价款必定高于侵权人的销售价款,那么按照侵权人的销售价款来计算赔偿额度,赔偿金额度对消费者也不太公平。
对于这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难以确定消费者购买价款,但可以确定生产企业出售给批发商或零售商的价款,可以按照侵权人所在企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倒推,通过行业零售商的平均利润额度加上侵权人作为生产商出售商品时的价款,以该价的十倍计算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
“任何人都不应该通过违法得到收益,这是最基本的价值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对于赔偿金的确认更多的还是需要从企业收益的角度去考虑,通过企业收益来判定侵权人的赔偿额度。
关于赔偿额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王范武认为,可以看侵权人企业的营业额,如果查不清楚企业的营业额,就看销售利润或盈利情况来推定赔偿额度,“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大量运用了。”
消费者组织胜诉后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以后,受害的消费者是否还可以主张赔偿?王范武提出了这个担忧。
在他看来,消协组织如果胜诉后,消费者个体再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是要受理案件,但让侵权人再进行赔偿,这是不太可能的。
王范武认为,应该以侵权人已支付的赔偿金为主,根据法院针对消费者起诉确定的赔偿额,来支付相应的对价,不足的部分可以由侵权人继续承担。
设立基金是否更合理
在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消协组织虽然是原告,但权益真正受损害的是消费者。当消协组织胜诉时,赔偿金应该判给谁,如何使用分配也是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
在广东省消委会胜诉的三例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惩罚性赔偿金由法院上缴国库。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韩方给出了解释,因为在不能确定具体的消费者时,上缴国库最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可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看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恰恰反映了消协组织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上的特殊性质,体现了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差异,也能体现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差别。“如果认为消协组织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消费者个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总和的话,实际上我们就是若干个不特定的消费者私益诉讼的总和,怎么能叫公益诉讼呢?”
但在一些专家看来,如何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仍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如果把赔偿金上缴国库,那跟行政罚款是一样的。从长远来看,曹守晔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将赔款放入基金。
一些专家也认同设立基金来管理赔偿金显得更为合理。
周虹认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公益诉讼的基金模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由第三方托管,如果特定消费者起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可以从这些基金里面去获偿。
在赔偿金管理上,后续将面临着赔偿款发放的工作。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桂珍认为,这中间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筛选出具有索赔资格的消费者,设立一个基金能够专业化地解决很多问题。
针对管理惩罚性赔偿金问题,刘俊海给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中消协作为发起人,成立中国消费者民事诉讼赔偿基金会,将所有的赔偿金放置在这个基金会中,将每一笔赔偿金详细备案,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当消费者拿出相关案件证据,并申请理赔的时候,可以从这部分款项中,给消费者发放赔偿金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另一种是委托基金会,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或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确定信托的监督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阅读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可以看到消费者有许多权益。
针对保险消费者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核心的权益有3点:
一是知情权。保险消费者要知道保费计算方式、费率、保费结果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还要知道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的关系,知道保险公司如何理赔。要尽可能了解更多的保险公司、更多的保险产品,然后才能正确选择。
二是选择权。保障选择权的前提是知情权。保险消费者可以自由、自主、客观地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产品。
三是知识获得权。保险消费者要了解保险产品知识,知道哪些产品适合自己,哪些不适合。要知道理赔过程的环节,例如没有明确写在条款中的“规则”。
当然,还要关注其他权益,但是最核心的,应该是上述3项。如果知情权、选择权、知识获得权得到保障,理赔问题就不是大问题了。
参考资料: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可能还有更多,我还没有深入研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我想知道关于消费者的三包法,或者消费者的权益都有哪些.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理赔时的消费者权益 :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