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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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前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去什么部门

报工伤需要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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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做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其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申请工伤认定到哪个部门去申请

【法律分析】: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就是过去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的劳动局。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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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要去哪个部门申请

认定 工伤 要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的相关规定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之日起30日内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的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北京朝阳区的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

北京朝阳区的工伤鉴定中心 可到北京朝阳区的劳动鉴定中心有相关办理业务。

具体办理如下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第八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北京工伤认定去哪个部门 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十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工伤职工个人颁发《工伤证》。

第十四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凭工伤认定通知,到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五条 职工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的认定为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京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工伤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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