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损害赔偿的范围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此规定,消费者的求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因此要赔偿的范围也包括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可知,消费者请求赔偿的 人身损害赔偿 还应当包括 精神损害赔偿 。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包括哪些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的受偿主体主要包括被侵权人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是因侵权人的加害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并且伴以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也可以是因产品责任导致的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出现在人身权利受损的案件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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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这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解释:"下列人格权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死者的姓名、 名誉、 肖像、 荣誉、 隐私、遗体、 遗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等。"虽然对于具体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实践中的运用还是显得比较狭窄在运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理论研究已经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权利,应尽早纳入法律的范围之内。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对于身份权的规定包括亲权、 亲属权、监护权等。身份权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这个处理不好将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于破坏这种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的侵权行为,通过对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有利于对于这中关系的保护以及对于受害人的补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时无过错的一方提出财产上的赔偿或者精神上的赔偿,法庭从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讲应该予以支持。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为,给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抚平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正是基于一种对于配偶权的保护。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解释》中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关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者种平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主张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在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并没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
店内消费受伤怎么赔偿商铺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的营养费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各地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为商场地滑而摔伤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场要求赔偿。
民法典消费者如何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的合理费用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可先同商家协商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 ,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去到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投诉,或者采取诉讼手段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