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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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处理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后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工地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破坏、安全设备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理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一般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相关内容: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 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 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 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 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 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 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 由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 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 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事故发生后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遇事不慌,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当事故发生后,与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工程机械租凭给工地出了安全事故该谁负责

双方都有责任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施工单位责任更大

安全责任及设备保管

1、甲方必须提供安全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的施工环境,正确指挥施工,如乙方觉得施工环境太差,工作难度太大,作业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再施工。如甲方强行施工,造成设备及人员伤亡,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如出现甲乙双方事先没有预测的事故发生,造成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甲方承担责任。

3、属乙方挖机手责任,造成设备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责任人员必须听从安排,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责任人员的指挥,优质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并遵守甲方的作业时间和规章制度。

5、挖机在租赁中如出现被盗或人为破坏甲方负责赔偿。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怎么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事故发生后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上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的有关部门报告。

并有组织、有指挥地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便于事故原因的调查。重大事故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各级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遇事不慌,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当事故发生后,与公司应急小组组成临时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小组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积极落实抢险救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扩展资料

应急组织职能  救援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后,有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事故单位一把手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抢险工作。救援指挥中心的职责如下: 

⑴分析事故情况,确定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 

⑵为救援提供物质保障及其它保障条件。 

⑶负责内外信息的收发和发布。

⑷组织处理方案的学习、演练、改进。 

⑸负责向上级部门做事故及救援报告。

应急救援专业队由工程抢险人员、消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⑴抢救事故现场人员,抢救被事故破坏的设备、设施。 

⑵修复用电设施,或者铺设临时线路,保证事故应急用电。 

⑶扑灭已发生的火灾,及时撤走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物质。 

⑷控制重大危险源灾害的进一步发展。 

⑸维修各种因事故或致事故扩大的设备、设施停止运行。 

后勤保卫及主要职责:

⑴维持现场秩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⑵进行人员疏散,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⑶保证救援物资顺利抵达目的地。   

⑷保证各种抢险工具,机械设备,随叫随到。

参考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百度百科

吊车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首先,由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的安全责任负责。

其次,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不服从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对于这一点,承包方在承包工程时有必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注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工程机械在工地发生事故怎样处理 :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扩展资料

吊车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吊车械进行检查维保, 并制订一项 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吊车进行动态 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吊车械安全运行。

(1)日检。

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 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由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 除日检项目外, 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 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 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 可靠性, 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 及过热现象。

(3)月检。

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吊车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 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 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 护装置是否可靠。

(4) 年检。

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挑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吊车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吊车 (起吊搬运机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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