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1、工伤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的伤残等级直接到劳动局工伤认定科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科会为找相应的鉴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你不用自己找,到时会通知你去的。
但是首先你要认定为工伤了。需要带的东西就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医院病历资料(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单、出院记录单、医嘱、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单等)、本人身份证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建议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出具鉴定申请书。
2、人身伤害经派出所处理的案件向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会为找相应的鉴定机构,你不用自己找,到时会通知你去的。
3、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伤残鉴定,直接向交警递交申请,交警会为找相应的鉴定机构,你不用自己找,到时会通知你去的。
扩展资料
一、鉴定时间
1、符合医疗终结标准和医疗终结期限的,一般在鉴定材料交齐后60日内由市劳鉴办安排鉴定。特殊情况可再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2、因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医疗终结期限未满、康复尚需时日或烧伤毁容等特殊情况,需等医疗终结期满或康复期满的,另行告知鉴定时间,请工伤职工等待通知。
二、组织鉴定
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
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
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伤残鉴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鼓励帮扶的原则。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组织制定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残疾人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五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制度和措施,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第六条 市卫生部门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确定残疾评定机构。残疾评定机构根据国家残疾评定标准开展残疾评定工作。
区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残疾评定工作,评定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残疾人证。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卫生、教育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开展残疾人信息统计工作,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残疾人保障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经营单位的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时段或者栏目用于残疾人保障工作的公益宣传;电视台应当每天至少安排一次加配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播报。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加强监测和干预,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第十条 卫生部门在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控和婚前、孕前、孕期健康检查以及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等工作时,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一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针对事故、灾害、环境污染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残疾的发生。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专业知识培训,针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采取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履行告知义务。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医疗纳入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支持二级综合医院转型建立以康复医疗为主的综合医院或者康复医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逐步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转介制度,根据对残疾人需求评估提供个性化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辖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和辅助器具需求综合评估档案,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伤残鉴定程序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具体操作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二)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 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四)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武汉工伤伤残鉴定机构都有哪些地方?一些读者可能会非常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了解当一个员工受伤的时候需要做 工伤鉴定 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是有一定的机构进行承接的,那么今天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我们一起来讲述一下武汉 工伤伤残鉴定 机构都有哪些地方?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看,在武汉做工伤鉴定,可能会选择西南政法大学。详细的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我们看下文。 武汉工伤 伤残鉴定机构 都有哪些地方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 (一)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 法规 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 工伤 亡事故、 职业病 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四)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 退休 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 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天津个人做伤残鉴定怎么做在哪儿做?天津市残疾人鉴定需要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由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
根据《天津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发放管理制度,并建立天津市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全面管理《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的发放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区县可暂时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第五条《残疾人证》由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提出办理申请。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2.实行二级管理的区县残联根据《残疾评定表》的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标准者,填写《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一份,然后将《天津市残疾人状况登记表》中的相关资料和《残疾评定表》录入、扫描到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网上提交本区、县残联审核、签发人员审核、签发。对不符合残疾标准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
第六条申请残疾评定机构工作制度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自愿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领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须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第一代残疾人证、彩色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到户籍所在街乡镇或区县残联(三级管理到街、乡、镇残联;二级管理到区、县残联)提出换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户籍已迁移但没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须向原发证街乡镇或区县残联申请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换证后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
第七条 受理:街乡镇或区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经系统确认无误后,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安排直观认定或到指定医院鉴定。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第八条残疾评定:申领残疾人证,须依照《残疾标准》对申请人是否残疾、残疾类别、等级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分为直观认定和医院评定。
1.直观认定,对依照《残疾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类别和等级的,由受理机关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指导申请人到本区县残联进行直观认定。区、县残联必须组成由分管副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认定小组负责直观认定工作。直观认定小组依照《残疾标准》直接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由所有直观认定人员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15)、《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由直观认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天津市职工工伤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不能直观认定的,应给申请人开具《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鉴定医院的指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卫生局,根据全市医院资质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共同确定(详见《天津市残疾人评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3.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直观认定或鉴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4.残疾评定期限为:《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鉴定时间。
5. 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原《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无残疾等级的、非指定医院鉴定的、原虽经直观认定,但在换证中确认为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必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人证》及档案资料中残疾类别、等级记载完整、明确,可以不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直接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