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当在工作时间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了工伤时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可以评残疾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费,残疾人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涉及的是工伤赔偿的问题,不同的残疾程度所评估的残疾类型就不同,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规定,残疾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第二方面是生活能力自理方面的的标准。劳动能力障碍的标准主要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是最重的等级,十级是最轻的等级。生活能力自理方面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分别是完全不能自理,和大部分能够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残疾人是有很多方式划分的,残疾人士只是对很多疾病的通称,残疾人主要是分为7种,分别是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最后的多重残疾,而每一种残疾都是有规定的条件的,只有达到了这些条件的病情才会被称为残疾
拓展资料:具体来说,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202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认为可能造成残疾的,应当尽快进行伤残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三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八条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残疾评定工作。对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但不得向残疾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提高全民残疾预防水平。
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预防、早期干预和残疾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儿童残疾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保健网。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年度康复工作计划,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新生儿提供可开展的新生儿疾病筛查,为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纳入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培养和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残疾评定工作制度 :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第五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第六条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第十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第十一条 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第二章 康复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给予补助。第三章 教育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独立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