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残疾人补贴政策标准如下: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2、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一级伤残政府每个月多少钱补助?1、北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2022
根据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7号)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一级伤残370元,二级伤残335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75元。
(2)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2、上海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2022
根据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2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1)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824元/月,致残二级8226元/月,致残三级7730元/月,致残四级7230元/月。
(2)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69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55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419元/月。
(3)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848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934元。
3、西藏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2022
根据2022年4月29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一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773元的,补足到4773元;二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508元的,补足到4508元;三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4243元的,补足到4243元;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978元的,补足到3978元;五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712元的,补足到3712元;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3182元的,补足到318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工亡职工供养的无劳动能力的配偶以及孤儿、孤寡老人的抚恤金标准低于每人每月2121元的,补足到2121元;工亡职工供养其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他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低于每人每月1591元的,补足到1591元。
(3)生活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353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2652元。
伤残级别赔偿标准根据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的伤残赔偿标准(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伤残部分不能自理补贴标准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