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1、寻找发现事故现场痕迹物证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确定第一次接触点;2、对事故有关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主要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证据;3、分析推断事故的形成过程,为事故处理提供参考依据;4、为侦破逃逸案件提供方向范围。
交通事故情形痕迹鉴定的范围都有哪些1、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 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轮胎花纹是否一致。 2、立体痕迹鉴定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3、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交通肇事嫌疑车辆上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同一认定。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合成树脂、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薄层色谱检验、气相色谱检验、裂解色谱检验、紫外光谱检验、红外光谱检验、发谢光谱检验、中子活化分析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同一认定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几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类型的鉴定要点道路交通事故
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是由具有技术职称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事故车辆、现场物体上的承受客体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进行检验鉴别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对痕迹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作出认定结论。
(一)平面痕迹鉴定
平面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主要是检验痕迹的线形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以及痕迹的物理、化学成分与嫌疑造型客体上的成分是否同一。例如,两车刮擦事故,此车上的刮擦痕迹与彼车上的刮擦痕迹是否相对应,此车上的油漆减层与彼车上的油漆加层颜色、成分是否相同;人车相撞事故,行人衣物上的轮胎印迹与该车的
轮胎花纹
是否一致。
(二)立体痕迹鉴定
立体痕迹鉴定,主要是检验痕迹的形状特征与嫌疑造型客体是否同一。如两年相撞事故,此年上凹陷痕迹与彼车上的相应凸出部位形状是否吻合。
(三)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
其他物证及法医物证鉴定,是由具有技术职称的事故处理交通警-察、法医或者委托专门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与从
交通肇事
嫌疑车辆上提取的
微量物证
进行
同一认定
。其他物证检验包括对轮胎、橡胶、金属
合成树脂
、纤维、油斑、玻璃、土壤、煤和焦炭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包括对血液、血型、毛发、人与动物的组织碎块等的检验、鉴定。
通常,此类鉴定的检材体积孝数量少,有的只有微量,因此利用荧光法检验、
薄层色谱
检验、
气相色谱
检验、裂解色谱检验、
紫外光谱
检验、
红外光谱
检验、发谢光谱检验、
中子活化分析
等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有此证据需要作出“特征
同一认定
”,有些只需作出“种类同一认定”即可。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是否要做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一定要做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不一定需要做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一种调查流动.交通事故常见的鉴定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车辆类鉴定、道路鉴定、事故成因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等。
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轧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爆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交通事故后处理有哪些步骤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的流程一般如下:
(一)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 ,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四)赔偿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