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信息中心:12333、82071188--8501(主要业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综合咨询)
培训科:82071188--8611(主要业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及变更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
养老科:82071188--8613(主要业务:本辖区内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审核;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企业年金的备案工作等)
工资科:82071188--8617(主要业务:审批企业综合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备案;工人单调进京审核及上报等)
就业科(就业服务中心):82071188--8621(主要业务:海淀区城镇人员及农村劳动力各项就业政策;劳服企业认定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仲裁科:82071188--8431(主要业务:劳动仲裁程序、审理时限)
鉴定所:82071188--1002(主要业务: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技能证书等)
农保办: 82071188--1011(主要业务: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登记、收缴、转移、退保、继承等手续,以及核准养老金的资格、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等)
医保科(医保中心): 82071188--8360 (主要业务:核准全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退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报销审核;特殊病种就医审批等)
社保中心:
1、征缴部:82071188--8101(主要业务: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2、支付部:82071188--8209(主要业务: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支付工作)
3、医疗部:82071188--8301(主要业务: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4、财务部:82071188--8231(8241)(主要业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5、万寿路分中心:68249896(主要业务: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6、上地分中心:62960228(主要业务: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88498582 88498369(主要业务:办理集体、个人存档及其相关事宜;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为随军家属办理存档、建档及其相关事宜;负责各类失业人员档案的接转)
行政事务受理中心:82071188--8605(主要业务:负责全局各行政科室的审批、审核、备案等业务的受理和转出)
监察科、行政执法受理中心:82071188--8508(主要业务:受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社会保险稽核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申诉的接案、立案工作)
人教科:82071188--1201(主要业务:局内部工作人员纪检行风情况投诉)
办公室:82071188--1116(主要业务:信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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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人社局或者人保局工伤科
或者是 海淀区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俗称 社保局工伤科
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你可以打114问一下这两个单位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的办公室电话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然后咨询具体到哪里工伤鉴定
一般多在人社局工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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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市级和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对本区县所属企业及本地区的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委托(区人才、职介、社保所)存档人员,进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海淀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信息核对表》(填写完整,公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打印);
3.申请鉴定前3个月内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原件;
4.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申请人提供一年以上病历,精神疾病需提供五年以上病历);
5.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海淀区人社局工伤科电话 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6.诚信承诺书(申请鉴定人签字,可下载打印);
7.精神类疾病须由被鉴定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与被鉴定人关系证明;申请医疗期满鉴定的需提交医疗期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8.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评残)申请人应出具:
1.《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照片、印章和签字齐全,可下载A4纸正反面打印);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证》复印件一份;
4.有效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的,须明确建议并提交诊断证明原件);
5.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6.被鉴定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由工伤职工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工作职工近亲属身份证明及与被鉴定人员关系证明;
7.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
1.受理岗位:行政事务管理科(北区一层大厅)材料初审,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鉴定(南420)。联系电话:88506001(北区一层大厅)、88506991(南420房间)。
2.受理时限: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