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伤害案件当事人可以指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是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不是法院强制性指定。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轻伤应该由什么鉴定机构鉴定轻伤鉴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司法鉴定权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的人担任鉴定人。
致使被害人受伤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鉴定赔偿标准
由被害方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根据情节区别责任,判决被告方承担费用的百分比.
1、医药费:根据被害方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病历及医药费收据确定赔偿额;
2、误工费:根据被害方,事发上月基本工资标准(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申报纳税额度,无业人员按照国家统计局上年度年人均收)计算赔偿;
3、护理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据患者需要护理证明,并提供需护理时间期限,再根据实际护理人日均收乘以护理天数计算。
4、赔偿费(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是轻伤,基本没有赔偿费,如果是重伤造成残疾,根据被害人所在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依据伤残赔偿标准执行赔偿。如果造成需要假肢或辅助器械(轮椅等)被告人根据法院确定的责任轻重,一并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当事人有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吗?当事人有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
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4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进行协商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共同确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第二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如意见一致也可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可从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并根据个人意愿按顺序书写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法官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书写的四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比选择,靠前的相一致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可确定该司法鉴定机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种方法: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参加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摇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确定时间集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如当事人需要观摩摇号过程,可向审理的人民法院申请。
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有选择的权力吗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不能选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由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再次鉴定或者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的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伤害鉴定机构选择权 ,安排时间和地点,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职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机构的鉴定安排,没有选择权。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