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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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二)、头面部损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二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三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九)、肢体损伤致: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四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五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六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七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八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九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份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1]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十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 [1] 上。(三)、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五)、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七)、盆部损伤致: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八)、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关于上述问题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的解析如下: 2018年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一级 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三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3、双眼盲目4级以上;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_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四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3、双眼盲目3级以上;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6、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 六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4、单瘫(肌力3级以下);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1级;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七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4、严重构音障碍;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6、单瘫(肌力4级);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 八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9、头皮无毛发50%以上;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脾切除;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九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6、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7、舌尖缺失(或畸形);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1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13、头皮无毛发25%以上;1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肺叶切除;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_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2、胆囊切除;3、脾部份切除;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3、尿道狭窄;4、膀胱部分切除;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6、子宫部份切除;7、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 十级伤残 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5、眼内异物存留6、外伤性白内障;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14、鼻尖缺失(或畸形);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胆囊破裂修补;3、肠系膜损伤修补;4、脾破裂修补;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破裂修补;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膀胱破裂修补;8、尿道轻度狭窄;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扩展资料 一、处理 交通事故 的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 二、交通事故的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单独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 法医鉴定 等进行认定。

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如下: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和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6、腹部损伤致、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7、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9、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鉴定标准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具体伤残等级以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 伤残等级鉴定 具体标准 4.1Ⅰ级伤残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ic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Ⅴ级伤据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Ⅵ级伤残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4.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4.8Ⅷ级伤残 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以上。 4.10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道路交通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人体伤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委

道路交通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人体伤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只能在伤者康复后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残疾程度从一级到十级不等。有不同的标准。

无论采用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应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齐全、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越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等级认定。

1.入学记录

2.出院记录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

6.损伤初期及治疗后的x线、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证明;

8、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9.残疾鉴定委托书(如因调解需要提前对未完成治疗或出院的伤者进行鉴定,应在《残疾鉴定委托书》中说明)。

一级残疾

(一)、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低下(智商20以下)或精神失常,日常生活中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伴有大小便失禁的截瘫(肌肉力量低于2级)。

(2)头部和面部受伤: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只眼睛缺失,另一只眼睛严重变形,失明5级。

(3)胸椎损伤引起的严重畸形愈合和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1、胃、肠、消化腺等部位切除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高于腕关节,下肢高于踝关节);

2.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两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条肢体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外两条肢体完全丧失功能。

6.三条肢体完全失去功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相关伤害进行认定是客观的、必要的。但是,如果你自己的处理方法出现了一些问题,鉴定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毕竟这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完美的解决。理论上,只要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就可以咨询,维护自己的权益。

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有哪些

1.道路交通伤残等级补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后,必须支付的用于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按照实际数额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美容费用和其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他用于器官恢复训练的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但根据诊断书或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医疗费用等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付多少。后续治疗费用以标准化补偿标准为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治疗后体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碍或损伤尚未恢复的损伤进行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特定被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而是基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正义性的损害赔偿固定标准原则。

2.损失时间的补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即误工)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补偿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说明》按实际差额赔偿实际费用和损失时间。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损失时间的最大损失不能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国有行业平均收入计算。《解释》没有对损失的时间设定最大限度。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

(2)受害人必须实际减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的雇主在受害后未能扣留或扣留其所有收入,其损失的时间费不应得到补偿或少付。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规定计算误工时间;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级别护理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量。护理期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残疾受害者的护理水平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为残疾人准备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确定。

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用的,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且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用,是否应当返还额外的护理费用?交通事故大小便失禁伤残鉴定 我们认为,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依据法律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据法院的判决一次性获得护理费。对于额外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没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得索要。

4.交通费补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支出计算。交通费一般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支付。普通公共汽车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或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用应基于官方账单;相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如果没有,则应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间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需到其他地方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补助对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这种赔偿。6.营养费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发生代谢变化,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取营养而支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确定。

二、对受伤和残疾受害者的赔偿标准

除第一项外,受害人受伤、残疾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1.伤残赔偿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被诉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受害人自主决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每增加一年将减少1岁;75岁以上的按5岁计算。

(1)残疾赔偿性质的确定

伤残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了伤残赔偿的性质是指因伤残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活来源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否定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伤残赔偿性质的认定[2001]7号。

(2)确定丧失工作能力程度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后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治疗残疾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可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等级为一级,最轻等级为十级。自理障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是“多阶”。不同的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残疾人制定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伤残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下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岁-增龄);

C.残疾赔偿金(75岁以上的人)=残疾等级(一级100,二级10%等。)×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因残疾而减少,或者残疾程度较低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就业”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补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由受伤和残疾受害者购买和准备的自助器具,以补偿其受到创伤的身体和器官功能,帮助他们照顾自己或从事生产劳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通用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特殊伤害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准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编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遍适用性”是确定合理费用时的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准备的辅助装置要排除豪华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性有两个测试标准:

A.真正能起到功能补偿的作用;

b .满足“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如何确定编制机构?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和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门机构,可以从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实践中,法院一般应根据民政部门假肢、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补偿费用。超过辅助器具费固定支付期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标准

过去,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补偿标准是生活补贴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前者每月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每月只有两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这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性。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1岁;75岁以上的算5岁。这也不同于“未成年人计算到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每增加一年减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在路上发生了事故,如果出现了伤残,那么当事人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得到赔偿,而且根据每一项进行的赔偿都是完整的,不同等级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进行赔偿时会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到应有的份额。

道路交通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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