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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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知识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含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包含哪些 一、 医疗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 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凭据据实支付(病历、住院记录、转院、出院证明、药费单及用药清单、休假证明等票据齐全),后续另诉,必花并赔。 二、误工费: 因 伤残 持续务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手速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者雇工的,按早同等级护理报酬计算。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级别、人数应有证明。) 五、 残疾赔偿金 : 根据 丧失劳动能力 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者用具费: 餐具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七、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 扶养 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之处标准计算。被 抚养 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互助哦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十一、住宿费: 按实际计算,但上限不应高于公务员出差到当地的标准。 十二、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 全部财产直接损失。能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十四、 精神损害 抚慰金: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五、残疾鉴定费: 以正式票据为凭。 对于不同的 交通事故 的赔偿方面往往也是不同的,如果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那么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肯定是需要付主要责任,并且对于另一方虽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还是需要付次要责任的。如果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其中一方是需要给人员伤亡一方赔偿一定的钱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含哪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包含哪些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 3、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具体支付,是根据相关凭证支付的,并不是说你想要多少就要多少,医疗费根据医院开具的收据,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收入证明,如果有陪同照顾的人误工费,也是要收入证明来支付,但是陪同人数只能是一位。交通费也可以根据发票进行支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含哪些项目

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包含哪些项目? 1、 医疗费 2、误工费 3、 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的营养费 8、 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 扶养 人生活费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 12、 丧葬费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4、 精神损害 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 人身损害赔偿 基本没有区别。 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 交通事故 负有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 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 侵权行为 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 证据 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 一般的交通事故和交通事故致残以及交通事故导致被撞者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项目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所以作为被撞者及其家属,在向主要责任人索赔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的,无理的索赔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也是最后才协商的,因为之前要先确定了责任和 伤残 情况。

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1、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2、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3、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4、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5、全部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有精神损害赔偿。6、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的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借故增加的开支,不予赔偿。(二)、财产赔偿的原则。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1、对于财产的损失,只能用财产的方式进行赔偿。2、对于人身伤害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于人身伤害造成的死亡、致伤、致残,应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因医治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补偿多少。人身伤害引起的痛苦,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以财产予以赔偿。3、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以财产方式予以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对机动车无过错赔偿额未作具体规定,根据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无过错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应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的赔偿问题是统一参考人身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的。但是,不仅是甘肃,全国各地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绝不可能是一样的。所以,大家以后了解交通事故的索赔方面的知识的话,应该是着重的了解一下交通事故后会产生的赔偿项目,每一种不同的赔偿项目都有着相应的计算准则,而没有统一的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1、人身方面: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知识 ,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2、财物方面: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3、精神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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